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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权犯盗窃罪,李*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4)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盗窃罪,李*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有期徒刑五年至九年,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

2011年以来,被告人杜*在汉源县九襄镇、富林镇多次入户盗窃,实施盗窃38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折价共计58650.19元。

1、2011年2月4日晚,杜*窜至九襄镇宜头巷125号胡甲家外,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防护栏撬开后进入屋内,将胡甲家客厅里的一台“松下”牌TH—P50X20C型等离子电视机、六个花瓶、一部黑色手机和1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7410元。案发后,被盗电视机、六个花瓶已追退失主。

2、2011年10月22日凌晨,杜*窜至九襄镇满堰村2组吴*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防护栏撬开后进入房间,先在二楼一房间木柜里盗走现金1300元,又两次用背篼将型号为SH217的美的电磁炉、几十斤大米、型号为46V66的海信电视机背到吴*甲家外面的地里,后因人打岔,遂将电视机和背篼一起扔掉后逃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952.50元、被盗电磁炉价值60元。

3、2011年至2012年之间,杜*窜至九襄镇枣林村7组曹*甲家,使用液压钳将底楼厨房窗户的防护栏剪断后进入房间,将一部黑色三星手机和一把挂面、半桶清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17.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失主。

4、2012年的一天晚上,杜*窜至九襄镇大庄村1组曹乙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曹乙家木门撬开,进入房间,将底楼右侧房间内的爱普生C411AME300型打印机和鞋柜内的两双鞋子盗走。经鉴定:被盗打印机价值350元。案发后,被盗打印机已追退失主。

5、2012年10月8日,杜*窜至九襄镇清泉村5组7号郝*甲家,找到一根木棒爬上二楼,用自制的撬棍将二楼防护窗破坏进入房间,后将一台组装的监控器电脑主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板价值16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主板已追退失主。

6、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杜*窜至九襄镇大庄村2组19号周*甲家,从厕所窗户钻进房间,将一台“长虹”牌3D55A7000IC型电视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0450元。案发后,被盗电视机已追退失主。

7、2013年1月2日凌晨,杜*窜至九襄镇梨城南路14号,见胡*乙家后门未关闭,遂从后门进入,通过楼顶用绳子翻进五楼房间,将红色女式挎包里一张相机内存卡和2135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盗内存卡已追退失主。

8、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杜*窜至九襄镇民主村9组鲁*甲家,使用液压钳将底楼窗户的防护栏剪断后进入房间,将房间内一部黑色直板手机盗走。

9、2013年9月30日18时至21时,杜*窜至九襄镇木槿大道二段51号罗*甲家,使用液压钳将防盗窗剪开后翻进房间,将卧室衣柜抽屉里的一条玉佛的足铂项链、一对千足铂耳环和一部型号为ixus115hs的佳能相机盗走。经鉴定:被盗佳能相机价值880元;被盗耳环价值1847.56元;被盗项链价值2885.12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失主。

10、2013年10月19日夜,杜*窜至九襄镇甘沙巷11号冯*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防盗门撬开后进入房间,将卧室内的一根带吊坠的千足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2347.84元、吊坠价值753.94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失主。

11、2013年11月29日夜,杜*窜至九襄镇木槿大道“德裕苑”3楼2号刘*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防盗门破坏后进入房间,将一部苹果IPAD432G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039.2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退失主。

12、2013年11月的一天,杜*窜至富林镇供销社小区16栋2单元2号4楼李*,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将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一个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1152元。

13、2013年12月27日,杜*窜至富林镇东升路69号1栋1单元1号呼*家,使用大力钳将呼*家的防盗栏破坏进入房间,将一个黄金佛吊坠和6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佛吊坠价值1561.53元。

14、2014年1月的一天,杜*窜至富林镇文昌路1栋4单元6号何*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何*甲家的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将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1000元现金盗走。

15、2014年1月的一天,杜*窜至富林镇文华路66号2楼1号宋*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宋*甲家的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进行盗窃,但由于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后逃离现场。

16、2014年1月13日,杜*窜至富*林大道三段194号1栋2单元6号金*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金*甲家的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将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2000元现金盗走。

17、2014年1月15日晚,杜*窜至富林镇文昌路98号1栋1单元5号石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石甲家的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但由于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随后窜至1单元6号李某某家外面,又用自制的撬棍将李某某家的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将卧室内的一个黑色提包盗走。

18、2014年1月18日,杜*窜至富林镇友谊路45号1栋2单元2号梁*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梁*甲家的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但未找到值钱的东西,后逃离现场。

19、2014年1月20日,杜*窜至富林镇江汉大道二段49号3栋2单元1号毛*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毛*甲家的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将卧室衣柜抽屉里的500元现金盗走。

20、2014年1月21日,杜*窜至富林镇元康小区1栋4单元2号郑*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郑*甲家的防盗窗撬开进入房间,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随后又用自制的撬棍将该单元1号朱*甲家的防盗窗撬开进入房间,将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412元。

21、2014年1月21日,杜*窜至富林镇桃坪路257号4栋1单元2号刘*乙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防盗窗撬开进入房间,盗走一个笔筒、一个蓬莱仙境图、一个金属锭,并存于李*甲家。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失主。

22、2014年1月22日夜,杜*窜至富林镇江汉大道二段2号1号楼3单元4楼6号柳*乙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将卧室衣柜抽屉里的100元现金和一个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1876元。

23、2014年1月24日,杜*窜至富林镇东升路邮电小区3栋1单元8号卢*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卢*甲家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将一个黄金手镯盗走。经鉴定:被盗手镯价值5360元。

24、2014年1月24日,杜*窜至富林镇锰业小区13栋三单元二号殷*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先撬门未遂,又使用自制的撬棍破坏防护窗后进入房间,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后逃离现场。

25、2014年1月31日到2月2日之间,杜*窜至富林镇文化路65号9栋1单元周乙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周乙家防盗窗破坏进入房间,将卧室枕头下800元现金盗走。

26、2014年2月的一天,杜*窜至富林镇黎红小区1栋1单元1号曹*丙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曹*丙家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将卧室衣柜里的600元现金和另外一个房间里的两块腊肉和三、四节香肠盗走。

27、2014年2月2日,杜*窜至富林镇人民路122号3楼3号车某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车某甲家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但未发现值钱的东西,后逃离现场。

28、2014年2月4日晚上,杜*窜至富林镇晴波路48号3栋2单元2号刘*丙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防盗窗上的锁撬开进入房间,盗走现金500元。

29、2014年2月19日21时许,杜*窜至富林镇元康小区3栋1单元1号任*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任*甲家防盗窗撬开进入房间,但未发现值钱的东西,后逃离现场。

30、2014年3月的一天,杜*窜至富林镇黎红小区6栋1单元2楼3号韩*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韩*甲家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后逃离现场。

31、2014年5月12日,杜*窜至九襄镇“石灰巷”30号1栋2单元2号的李*丙家,使用大力钳将李*丙家防盗栏撬开,进入房间,将一个挎包、一个腰鼓、几幅字画盗走。

32、2014年1月16日,杜*窜至富林镇文化路65号12栋2单元2楼3号白*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撬开防盗门,准备进入房间盗窃财物,但是未撬开防盗门,盗窃未果。

33、2014年1月的一天,杜*窜至富*林大道三段4号1栋2单元2楼1号戴*甲家,准备使用自制的撬棍将防盗门撬开进入房间进行盗窃,但没有撬开防盗门,盗窃未果。

34、2014年1月的一天,杜*窜至富林镇晴波路48号1栋1单元2号姜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未撬开防盗门,盗窃未果。

35、2014年1月18日,杜*窜至富林镇元康小区4栋1单元5号杨*甲家,使用自制的撬棍未撬开防盗门,盗窃未果。

36、2014年2月1日,杜*窜至富林镇人民路122号3栋1单元3楼4号李*,使用自制的撬棍未撬开防盗门,盗窃未果。

37、2014年2月3日,杜*窜至富林镇文化路65号5栋1单元2号李*戊家,使用自制的撬棍将李*戊家后面的防护栏撬开,正准备进去偷东西,发现屋里的灯亮了之后逃离现场。

38、2014年5月的一天,杜*携带自制的撬棍窜至九襄镇建国街25号刘*,使用自制撬棍去撬防盗门,准备实施盗窃,因防盗门未撬开且门外有响动,杜*被吓跑,盗窃未果。

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杜*在富泉镇鸣鹿村“白铁匠打铁铺”打造自制撬棍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告人李*甲明知杜正权放在其家里的“松下”牌等离子电视机、六个花瓶、黑色三星手机、打印机、电脑主机、“长虹”牌电视机、带吊坠的千足金项链、苹果平板电脑、蓬莱仙境图、笔筒、金属锭是盗窃的赃物,仍予以窝藏、使用。经鉴定:前述涉案物品价值共计26128.48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李*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液压钳、自制撬棍,扣押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换押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决定书,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复印件、保修单、收据、借记卡—卡资料查询,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证人李*己、胡*、刘*、殷*乙、卢*、李*、习*乙、巨某乙、周*、李*、尹*、杜*、聂*、白*、王*、王*、曹某丁证言,被害人胡*、吴*、曹*、曹*、郝*、张*、周*、胡*、鲁*、李*庚、罗*、冯*、刘*、易*、李*、呼*、何*、宋*、金*、石*、李*某、梁*、毛*、郑*、朱*、蒲某甲、刘*乙、柳*、卢*、殷*甲、周*、曹*、车某甲、刘*丙、任某甲、韩*、李*丙、白某甲、戴*、姜*、杨*、李*、李*戊、刘*、何*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明,鉴定聘请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补充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价格鉴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光碟及制作说明等在案为证,被告人杜*、李*甲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8650.19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甲明知是被告人杜*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窝藏、使用,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26128.4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犯盗窃罪,被告人李*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罪名成立,指控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超过巨大起点8650.19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可从轻处罚,但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正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的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李*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没收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自制撬棍一根。

四、由被告人杜*退赔被害人胡*被盗现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甲被盗电视机折价款3952.50元、被盗电磁炉折价款60元和现金1300元,共计5312.50元;退赔被害人胡*乙被盗现金2135元;退赔被害人李*被盗戒指折价款1152元;退赔被害人呼*被盗黄金吊坠折价款1561.53元和被盗现金600元,共计2161.53元;退赔被害人何某某被盗现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金*甲被盗现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毛*甲被盗现金500元;退赔被害人朱*甲被盗项链折价款2412元;退赔被害人柳*乙被盗戒指折价款1876元和被盗现金100元,共计1976元;退赔被害人卢*甲被盗手镯折价款5360元;退赔被害人周*被盗现金800元;退赔被害人曹*被盗现金600元;退赔被害人刘*被盗现金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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