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9日15时许,毛文兴翻窗户进入石棉县某住户家中,将葛某某放在屋内床上的一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石棉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418元。

2013年10月21日9时许,毛*进入石棉县某宿舍,将杨*放在屋内的一台黑色纽曼牌平板电脑和一部紫色佳能牌数码相机盗走。经石棉县物价局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935元、数码相机价值1741元。

综上,毛*盗窃财物数额为4094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经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失主。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07年10月16日,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0月刑满释放。2013年11月6日、2015年1月13日,毛*因吸毒被石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照片及基本情况,证明毛*身份情况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案发经过和毛*被抓获归案的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赃物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明被盗物品情况;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毛*将盗窃物品变卖的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移送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扣押作案工具及移送情况、被盗物品发还情况;毛*的认罪供述,证明实施盗窃行为的经过情况;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情况;刑事判决书,证明毛*的犯罪前科情况;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毛*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保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所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毛*入户盗窃,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毛文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作案工具塑料薄片一张、尖嘴钳一把、小刀两把、电筒两支、手套一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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