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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周*、杜宜波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张*、周*、杜*波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张*、周*、杜*波及被告人陈*的委托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于2014年6月至9月期间,在四川等地多次盗窃,经鉴定价值93.57万元。2014年7月16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陈*、张*、周*三人在贵州两次盗窃挖机电脑板、显示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万元。四被告共盗窃103.6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张*、周*、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周*、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至13年,对被告人张*判处有期徒刑10至12年。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案件侦破起了很大作用;盗窃犯意系张*提出,盗窃的作案工具系周*驾驶,提供了盗窃条件,被告人陈*作用较小;盗窃的部分物品已追退发还;被告人陈*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前表现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陈*判处有期徒刑10至12年。

被告人张*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于2014年6月至9月期间,在四川、贵州等26处盗窃挖掘机电脑板、显示屏,经鉴定价值93.57万余元。被告人陈*、张*、周*三人在贵州2处盗窃挖掘机电脑板、显示屏,经鉴定价值10.1万元,共计103.67万元。盗窃中被告人陈*、周*主要负责盗窃,被告人张*、杜*主要负责望风(部分盗窃中亦亲自实施),四被告将所盗窃的物品变卖后平均分配。

一、2014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张*、周*从贵州省贵阳市租了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回武胜县后,会同被告人陈*、杜*商量盗窃挖机显示屏、电脑板,次日四人便四处寻找目标,并实施两次盗窃。具体如下:

1、2014年6月11时晚,四被告人在武胜县金牛镇广遂高速公路工地盗走被害人付某某的一台“小松”牌300-7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2、在武胜县金牛镇盗窃后,四被告人又驾车到武胜县金光乡六组修高速路位置,盗走被害人李*甲所有的(曾某某驾驶),停放在该处的“卡特”牌323D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

二、2014年7月16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陈*、张*、周*在贵州省实施两次盗窃。具体如下;

1、在贵州省*磊庄桥处,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神钢”牌250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经鉴定价值1.3万余元;

2、在贵州省贵阳市龙里县谷脚镇七治贵州物流园工地,盗走被害人刘*四台“小松”牌360挖机电脑板、显示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万余元。

三、2014年8月1日至2日期间,被告人陈*、张*、周*、杜*在贵洲省贵阳市南明区租赁一辆五菱汽车,实施了四次盗窃。具体如下:

1、在贵州省清镇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外工地,盗走被害人文*“神钢”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保险盒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万元;

2、在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云站路加气站旁,盗走被害人张*的“卡特”牌329D挖机显示屏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0.52万元;

3、在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云站路二工区工地,盗走被害人蒲*的“卡特”牌312C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5万元;

4、在贵州省*森公司工地,盗走被害人夏*的“小松”牌130-7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万元。

四、2014年8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陈*、张*、周*、杜*在贵阳市南明区租赁一辆海马汽车,实施两次盗窃。具体如下:

1、在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罗家寨旧房改造工地,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小松”牌240LC-8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

2、在贵阳市贵惠大道长段工地,盗走被害人徐某某的两台的“小松”牌360挖机显示屏、电脑板共二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万余元。

五、2014年9月1日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在贵阳市南明区租赁一辆长城汽车,窜到四川省南充市、广安市等地四次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化学工业园区河西片南北干道工地,盗走被害人范某某两台“神钢”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还盗走四台“卡特”牌挖机的显示屏和一部电脑板。共三个电脑板,六个显示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万余元;

2、在广安市协兴镇五一村内环线,盗走被害人刘*甲“卡特”牌330挖机显示屏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0.4万余元;

3、在广安市广门乡龙虎村巴广渝高速公路工地,盗走被害人蔡*“卡特”牌326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盗走被害人赵*的“神钢”牌350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4、在武胜县高速公路入口旁长途客运站工地,盗走被害人廖某某、李*等人的五台“小松”牌挖机电脑板、显示屏共五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

六、2014年9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陈*、张*、周*、杜*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租赁一辆长城汽车,在贵阳市*英劳务公司一号线工地,盗走被害人杨*的“卡特”牌320D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七、2014年9月16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驾驶从贵州省贵阳市租来的众泰T600越野车在武胜寻找目标后,先后窜至四川省广安市、重庆市合川区等地实施盗窃13次。具体如下:

1、在武胜县飞龙镇河尔口村3组飞龙镇到鸣钟乡的公路边,盗走被害人熊某某的一台“卡特”牌320挖机的显示屏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0.88万余元;

2、在武胜县鸣钟乡柑子园村1组正在修的高速公路上,盗走被害人黄*等人的一台“小松”牌300挖机的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和一台“卡特”牌312挖机的显示屏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

3、在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万*团法国风情街工地,盗走被害人文某某、曹*(文某某二台、曹*一台、由刘*、杨*驾驶)二人的3台“小松”牌360-7挖机显示屏、电脑板3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

4、在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枣山镇木桥村5组二环路岔路口,盗走被害人黄*的“卡特”牌325C挖机显示屏一部。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

5、在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枣彭大道火山村位置,盗走被害人黄*乙(冯某某驾驶)的“卡特”牌320C挖机电脑板和显示屏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万元;

6、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寨子村5组,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小松”牌240LC-8挖掘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

7、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长埝村港前大道,盗走被害人林*乙的“卡特”牌320C挖机显示屏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0.17万余元;

8、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斜石村广遂高速工地,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卡特”牌320D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9、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红庙乡徐家村广岳大道广高路分内岔路口,盗走被害人田*某(田*驾驶)的“小松”牌130-7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盗走被害人林*的“小松”牌360-7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

10、在武胜县白坪乡水磨滩村2组与广武路交叉处,盗走被害人杨*乙一台“卡特”牌318D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

11、在武胜县沿口镇城市综合体广场处,盗走被害人易*等(易*、易*某、黄*、罗某某、蒲某某各一台)的五台“小松”牌450挖机的显示屏、电脑板,共五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12、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工业园区福九路工地,盗走被害人祝*的“卡特”牌320C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0.7万余元;

13、在重庆市合川区十塘望江摩托车厂建设工地,盗走被害人钟*(吴某某驾驶)的“卡特”牌324D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另查明: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周*、杜*将租用众泰T600越野车归还时,在贵阳*月亮岩被清镇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陈*在其家附近被武胜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张*在其亲友陪同下投案自首。四被告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2014年以来盗窃挖机的全部事实。四被告人盗窃的第七项物品已全部追回,并由武胜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已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2、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4年11月16日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将周*、杜*盗窃挖掘机电脑板案件移送四川武胜县公安局管辖。

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杜*租用众泰汽车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月亮岩被清镇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陈*在其家附近被武胜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犯罪事实。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张*在其亲友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与陈*、周*、杜*于2014年以来盗窃挖机的全部事实。

4、鉴定意见:被盗物品鉴定总共物品价值103.7369万元,其中四川省武胜物价局鉴定的被盗物品价值92.1669元,贵州*物价局鉴定的被盗物品价值11.57万元。

5、车辆行走视频:证实四被告作案时使用车辆的视频。

6、租车合同、货运凭证:证实被告人周*在2014年6月至9月多次在贵阳南明昌运沣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车辆。2014年7月至8月多次在贵阳云岩区东山路营业部以托运人杨*的名字托运汽车配件至广州、江苏等地。

7、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众泰越野车一辆,已发还车主周*。在被告人周*、杜*出租屋搜出的全部挖机配件36件及空白快递单20份进行扣押。第七项四被告盗窃的物品已由武胜县公安局通知发还被害人。

8、现场勘察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勘察情况并附现场照片。

9、被害人付某某、曾某某、文*、林*某、刘*、张*、蒲*、夏*、陈某某、徐某某、范某某、刘*某、蔡*、赵*、廖某某、李*、杨*、熊某某、黄*、刘*乙、杨*甲、黄*甲、冯某某、张*某、林*、王某某、田*、林*、杨*乙、易*、祝*、钟*陈述:(1)证实2014年6月10日左右,在武胜县金牛镇广遂高速公路工地上,被害人付某某的一台“小*”牌300-7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被盗。(2)被害人李*甲(曾某某驾驶)的“卡特”牌323D挖机于2014年6月16日,发现在武胜县金光乡六村三组修高速路位置,挖机显示屏、电脑板被盗。(3)2014年7月17日晚上8点至10点在贵州省贵安新区铝庄桥路口,被害人林*某的“神钢”牌250挖机电脑主板、一个移表盘被盗。(4)2014年7月16日至17日在贵州省贵阳市龙里县谷脚镇七治贵州物流园工地,被害人刘*租赁的四台“小*”牌360挖机电脑板、显示屏被盗。(5)2014年8月1日至2日期间,被害人文*在贵州省清镇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外工地的“神钢”牌挖机显示屏一块,电脑板二块,保险盒一个被盗。(6)被害人张*于2014年8月1日晚在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云站路加气站旁“卡特”牌329D挖机显示屏一部被盗。(7)2014年8月1日晚在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云站路二工区工地,被害人蒲*的“卡特”牌312C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被盗。(8)2014年8月1日晚在贵州省*森公司工地,被害人夏*租赁的的“小*”牌130-7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被盗。(9)2014年8月11日晚,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罗家寨旧房改造工地,被害人陈某某的“小*”牌240LC-8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被盗。(10)2014年8月10日左右,在贵州省贵阳市贵惠大道长段工地,被害人徐某某的两台的“小*”牌360挖机显示屏、电脑板共二套被盗,8月15日重新安装花了50800元。(11)2014年9月3日被害人范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化学工业园区河西片南北干道工地,发现两台“神钢”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被盗,还盗走四台“卡特”牌挖机的显示屏和一部电脑板。共三个电脑板,六个显示屏。(12)2014年9月2日在四川省广安市协兴镇五一村内环线,被害人刘*甲“卡特”牌330挖机显示屏一部被盗。(13)2014年9月2日晚,在四川省广安市广门乡龙虎村巴广渝高速公路工地,被害人蔡*“卡特”牌326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被盗。被害人赵*的“神钢”牌350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在同地点同时被盗。(14)2014年9月3日凌晨1点左右,在武胜县高速公路入口旁长途客运站工地,被害人廖某某(四台)、李*(一台)共五台挖机电脑板、显示屏共五套被盗。(15)2014年9月5日17时杨*挖机使用后,同月7日发现在贵州省贵*英**公司一号线工地,杨*的“卡特”牌320D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被盗。(16)2014年9月13日至20日期间,在武胜县飞龙镇河尔口村3组飞龙镇到鸣钟乡的公路边,被害人熊某某的一台“卡特”牌320挖机的显示屏一部被盗。(17)2014年9月16日晚被害人黄*停放在武胜县鸣钟乡柑子园村1组正在修的高速公路上一台“小*”牌300型挖机的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和一台“卡特”牌312挖机的显示屏一部被盗。(18)2014年9月17日晚在在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万*团法国风情街工地,被害人挖机系文*某(二台)、曹*(一台)所有(刘*乙、杨*甲驾驶)的3台“小*”牌360-7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三套被盗。(19)2014年9月18日晚至20日上午,四川省广安市在枣山物流园区枣山镇木桥村5组二环路岔路口,被害人黄*甲的“卡特”牌325C挖机显示屏一部被盗。(20)2014年9月9日至9月21日期间在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枣彭大道火山村位置,被害人冯某某驾驶(所有人系黄*乙)的“卡特”牌320C挖机电脑板和显示屏一套被盗。(21)2014年9月17日,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寨子村5组,被害人张*某(驾驶人全某某)的“小*”牌240LC-8挖掘机电脑板(主、副各一块)、显示屏一套被盗。(22)2014年9月17日下午至19日上午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长埝村港前大道,被害人林*的“卡特”牌320C挖机显示屏一部被盗。(23)2014年9月17日下午至19日上午,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斜石村广遂高速工地,被害人王某某的“卡特”牌320D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被盗。(24)2014年9月16日至20日,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红庙乡徐家村广岳大道广高路分内岔路口,被害人田*某(田*驾驶)的“小*”牌130-7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被盗,同时林*的“小*”牌360-7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被盗。(25)2014年9月16日下午至23日期间,在武胜县白坪乡水磨滩村2组与广武路交叉处,盗走被害人杨*乙一台“卡特”牌318D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被盗。(26)2014年9月14日至19日上午,在武胜县沿口镇城市综合体广场处,被害人易*等的五台(易*、易*某、黄*乙、罗某某、蒲*某各一台)“小*”牌450挖机的显示屏、电脑板,共五套被盗,根据系统停止工作时间,被盗时间系2014年9月18日凌晨3点左右。(27)2014年9月18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工业园区福九路工地,被害人祝*的“卡特”牌320C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被盗。(28)2014年9月16日至20日期间,在重庆市合川区十塘望江摩托车厂建设工地,被害人吴某某(钟*驾驶)的“卡特”牌324D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被盗。

10、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认笔录:2014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张*、周*从贵州省贵阳市租赁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回武胜后,会同被告人陈*、杜*商量盗窃挖机显示屏、电脑板,次日四人便四处寻找目标。当晚四人在武胜县金牛镇三合村10组(堰口处)广遂高速公路工地盗走(付某某的)一台“小松”牌300-7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在武胜县金牛盗窃后,四被告人又驾车到武胜县金光乡六组修高速路位置,盗走(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卡特”牌323D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四人当晚开车回贵阳,将盗窃物品通过德*公司寄给买家,卖了0.8万元,每人分了0.2万元。

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张*、周*三人在贵州省贵阳市龙里县(周*工地旁)谷脚镇七治贵州物流园工地,盗走四台“小松”牌360挖机电脑板、显示屏,卖1.3万余元,每人分0.4万余元。

2014年8月初,被告人陈*、张*、周*三人在贵州省贵阳清镇市一个工地上盗窃三个电脑板、四个显示屏(其中一台“神钢”牌挖机电脑板、显示屏,另外两台“卡特”牌一个电脑板、二个显示屏和“小松”牌电脑板、显示屏),当晚又到贵州省龙里市龙洞堡盗窃一台“小松”牌电脑板、显示屏,一共盗窃四个电脑板、五个显示屏,共卖了2.1万余元,一人分了0.59万元。

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在贵州省贵阳市租赁一辆车,在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罗家寨旧房改造工地,盗走“小松”牌240LC-8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另盗窃四个电脑板,三个显示屏。次日晚在贵州省贵阳市贵惠大道长段工地,盗走的两台的“小松”牌360挖机显示屏、电脑板共二套。另盗窃一个电脑板二个显示屏,两晚盗窃的一共买了5万余元,每人分1.2万余元。

2014年9月1日或2日,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租赁一辆白色哈弗牌越野汽车,在四川省南充市吉安镇往南充方向盗走两台“神钢”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还盗走三台“卡特”牌挖机的显示屏和一部电脑板。共三个电脑板,五个显示屏。次日,四被告在四川省广安市协兴镇五一村内环线,盗走“卡特”牌330挖机显示屏一部。在四川省广安市广门乡龙虎村巴广渝高速公路工地,盗走“卡特”牌326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盗走的“神钢”牌350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在武胜县高速公路入口旁长途客运站工地,盗走的六台(后交待五台)“小*”牌挖机电脑板、显示屏。当晚回了贵阳。卖了6.7万余元,陈*分了1.58万元,张*与杜*分的一样多,其余的分给周*了。

2014年9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租赁一辆长城汽车,在贵阳市*英劳务公司一号线工地,当天中午盗走的“卡特”牌320D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当晚盗窃七台挖机,卖后每人分了0.86万元。

201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驾驶从贵州省贵阳市租来的红色越野车在武胜县寻找目标后,当晚在武胜县飞龙镇盗走一台“卡特”牌挖机的显示屏;“小松”牌挖机的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和一台“卡特”牌挖机的显示屏。9月17日在广安*万**团法国风情街工地,盗走3台“小松”牌360-7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3套。另在附近盗走“卡特”牌挖机显示屏一部。还盗走“卡特”牌挖机电脑板。后到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盗走“小松”牌挖掘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卡特”牌挖机显示屏一部。回武胜县的路上,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盗走”卡特”牌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盗走两台“小松”牌挖机电脑板、显示屏各一套。在武胜县白坪乡盗走一台“卡特”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在武胜县沿口镇城市综合体广场处,盗走五台“小松”牌挖机的显示屏、电脑板。9月18日在重庆市合川区盗走“卡特”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二套。当晚回了贵州省贵阳市,将物品放在被告人周*的房内。20日周*与杜*去还车就没有回来了,21日,张*电话告知,周*房内的东西被警察拿走了。陈*共分了5万元左右的赃款。偷挖机的显示屏、电脑板是张*提出的。张*联系的买家,因价格低,后周*联系的卖家,价格高点,由周*处理的了,每个人都填了邮件单子的,款都是打到张*和周*名下的,联系先是陈*与对方联系的,电话是打给张*的,但张*怕接。后是周*联系的。车均是周*租的。另交待第一次盗窃,四被告租一辆帝豪轿车在贵安新区偷四个显示屏,卖了4500元,除去费用每人分900元。并辨认出张*、周*、杜*照片。并指认了在武胜县辖区内、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重庆市合川区辖区内、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前锋区、岳池县普安镇、红庙乡盗窃的作案现场。

11、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辩认笔录:2014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张*、周*从贵州省贵阳市租了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回武胜后,会同被告人陈*、杜*商量盗窃挖机显示屏、电脑板,次日四人便四处寻找目标。当晚四人在武胜县金牛镇三合村(堰口处)广遂高速公路工地盗走一台“小松”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在武胜县金牛盗窃后,四被告人又驾车到武胜县金光乡六组修高速路位置,盗走(停放在该处的“卡特”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四人当晚开车回贵州省贵阳市,将盗窃物品通过德*公司寄给买家,卖了8000元,每人分了1000多元。钱打在周*卡上的。后杜*去云南省昆明市了。

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张*、周*三人在贵州省贵阳市龙里县(周*工地旁)谷脚镇工地,盗走四台“小松”牌360挖机电脑板、显示屏,卖1.3万余元,除去费用每人分0.3万余元。几天后(后交待2014年八月初)被告人陈*、张*、周*三人在贵州省贵阳市清镇盗窃好象是“小松”牌四个电脑板、四个显示屏,卖了1.38万元,每人分了0.4万元左右。

2014年7月初,被告人陈*、张*、周*、杨*(未归案)在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的一个山上,盗走“神钢”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保险盒一个。“卡*”是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共卖0.9万余元,一人分了0.2万余。

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在贵州省贵阳市租赁一辆车,在贵阳市的扎*、修文、久长去盗窃的,陈*、周*主要负责偷,张*与杜*负责望风,具体偷的地点和物品记不清楚了,除去费用后四人平分的。

2014年9月几号,陈*相约,被告人陈*(在武胜县沿口镇等)、张*、周*、杜*四人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租赁一辆白色哈佛牌越野汽车,在四川省南充市吉安镇往南充市方向盗走两台“神钢”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和保险盒,还盗走三台卡持牌挖机的显示屏和一部电脑板。共三个电脑板,五个显示屏。次日,四被告在四川省广安市盗走“卡特”牌挖机显示屏一部和“卡特”牌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神钢”牌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在武胜县高速公路入口旁长途客运站工地,盗走的五台或六台(后供述五台)“小*”牌挖机电脑板、显示屏。当晚回了贵州省贵阳市。卖了几万余元,具体多少记不起了。

2014年9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租赁一辆长城汽车,在贵阳市*英劳务公司一号线工地,当天中午盗走的“卡特”牌320D挖机显示屏(后供述指控的电脑板)。当晚盗窃六台挖机,卖后每人好像分了1万余元。

2014年9月16日下午(中秋节后),被告人周*、杜*二人驾驶从贵州省贵阳市租来的众泰T600越野车来武胜县,张*、陈*在武胜县飞龙镇寻找目标,当晚在武胜县飞龙镇修高速路边盗窃二台“卡特”牌挖机的显示屏(后供述一台);“神钢”(后供述“小*”牌)牌挖机的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和一台“卡特”牌挖机的显示屏。9月17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二个地方盗走记不清数量(后供述火车站盗窃3台)“小*”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另在附近盗走“卡特”牌挖机显示屏一部。还盗走“卡特”牌挖机电脑板和显示屏。“小*”牌挖掘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盗走的“卡特”牌挖机显示屏一部。回武胜县的路上,又偷了“卡特”牌挖机的显示屏和电脑板,至于偷多少记不得了。在四川省岳池县普安镇工地,盗走“卡特”牌挖机电脑板、显示屏一套;两台“小*”牌挖机电脑板、显示屏各一套。在武胜县白坪乡新农村交叉处,盗走一台“卡特”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在武胜县沿口镇大桥下坡处的右边,盗走的五台”小*”牌挖机的显示屏、电脑板,共五套。9月18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工地,盗走“卡特”牌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二套。当晚回了贵州省贵阳市,将物品放在被告人周*的房内。20日周*与杜*去还车就没有回来了,知道被警察抓走了,张*共分了4万元左右的赃款。偷的物品除费用后几人平分的。后周*提出每月多分3000元。盗窃主要是周*和陈*,张*与杜*望风。偷挖机的显示屏、电脑板是陈*用张*手机联系的买家,周*开始因上班不愿去,后杜*作的工作。陈*联系的买家因价格低,后周*联系的卖家,价格高,由周*处理的了,款都是打到张*和周*名下的,车均是周*租的,并负责驾驶。并交待第一次四被告在贵阳偷了三个显示屏。并辨认出陈*、周*、杜*、杨*照片。并指认了在武胜县辖区内、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辖区内、四川省广安市枣山区、协兴区、前锋区、岳池县普安镇、红庙乡盗窃的作案现场。

12、被告人周*的供述及辩认笔录:

第一次盗窃是四被告于2014年6月初在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黔中大道二个地方盗窃四台“卡特”牌挖机显示屏,卖了4000元左右。

第二次盗窃是2014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张*、周*从贵州省贵阳市租了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回武胜县后,会同被告人陈*、杜*商量盗窃挖机显示屏、电脑板,次日四人便四处寻找目标。当晚四人在武胜县金牛镇三合村10组(堰口处)广遂高速公路工地盗走(付某某的)一台“小松”牌300-7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在武胜县金牛盗窃后,四被告人又驾车到武胜县金光乡六组修高速路位置,盗走(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卡特”牌323D挖机显示屏、电脑板一套。四人当晚开车回贵州省贵阳市,将盗窃物品通过德*公司寄给买家,卖了8000元,每人分了1000多元。钱打在周*卡上的。

第三次是2014年6月底的样子,有周*、陈*、张*、杨*在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金马大道中段盗窃一台“小*”挖机显示屏和电脑板,卖了3000金元,租的一辆小车,牌子记不清了。

第四次是2014年7月初,有周*、陈*、张*、杨*在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黔中大道一个山上盗窃三台挖机的显示屏和电脑板,(分别是一台“小松”牌的显示屏,一台“卡特”牌的显示屏和电脑板,一台“神钢”牌的显示屏、电脑板和保险盒),卖的钱和租的啥车记不清了。

第五次是7月中旬,周*、张*、陈*人在贵州省贵阳市龙里县谷脚镇盗窃四台“小松”牌的显示屏和电脑板,好象卖了1.3万元,租的一辆好象是天津一汽轿车。

第六次是8月初,四人被告在贵州省贵阳市太慈桥租赁一辆红色五菱宏光面包汽车,来到贵州省清镇市,白天踩点经过清镇市云站路到清镇市站街镇直到清镇市新发凤凰村后原路返回,当晚在清镇市吃饭后,晚上9点左右在贵州省清镇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外工地,盗走(文某)一套“神钢”牌挖机电脑主板(一套包含显示屏和电脑主板,后供述保险盒1个)。在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云站,盗走(张某)的一套“卡特”牌挖机的电脑主板。在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莲花村,盗走(蒲某)的“卡特”牌挖机显示屏(未供述电脑板)。大约离站街5公里处盗走(夏某)的“小松”牌电脑主板一套。卖后除去费用余1.3万元,每人分了3000多元。

第七次是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在贵州省贵阳市租赁一辆天津一汽轿车,在贵阳市修文县盗窃两套“卡特”牌挖机电脑主板、一套“神钢”牌挖机电脑主板,一套“小松”牌电脑主板,次日晚在贵阳市(金阳火车北站旁)贵惠大道长段工地,盗走(徐某某)的两台的“小松”牌360挖机显示屏、电脑板共二套。另在白去区盗窃三套电脑主板,花溪区盗窃一套。

第八次是2014年9月3日左右,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驾驶从贵州省贵阳市太慈桥租来的长城牌越野车在四川省南充市盗窃“神钢”牌和“卡*”牌各一套电脑主板,“卡*”牌显示屏二个。又到四川省广安市,在广安小*故居盗窃一台“卡*”牌显示屏。在往四川省岳池回武胜的路上,在两处盗窃“卡*”和“神钢”牌挖机显示屏和电脑板各一套。在武胜县高速公路入口旁长途客运站工地,盗走(廖某某、李*等人)的五套“小松”牌挖机电脑主板(主板均含显示屏)。

第九次是201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驾驶从贵州省贵阳市太慈桥租来的众泰越野车在武胜县寻找目标后,当晚11点过在武胜县飞龙镇辖区内盗窃一台“小松”牌电脑主板一套,二台“卡*”牌挖机的显示屏。9月17日在四川省广安市火车站旁盗窃三台“小松”牌挖机显示屏和电脑板。在不远处盗窃“卡*”牌挖机的显示屏一个。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两处盗窃一台“小松”牌挖机显示屏和电脑板、二台“卡*”显示屏。在广安市回武胜县的路上盗窃二台“小松”牌电脑板和和显示屏,还在修高速路的桥边盗窃一台“卡*”牌电脑板和显示屏和在武胜的公路边盗窃一台“卡*”牌电脑板和和显示屏、在大桥上的工地盗窃五台“小松”牌挖机显示屏和电脑板。9月18日在重庆市合川区盗窃两套“卡*”牌电脑主板。

另交待2014年9月7日在左右,四被告在贵安新区湖巢乡和青岩盗窃五套主板。因作案次数较多,作案次数和细节记不清楚了。我们将盗窃的物品除最后一次外,均寄出卖了,盗窃是张*在网上找工作时发现回收电脑主板,价格高提出的,我先没同意参与。租车均是周*出面租的(因有驾驶证),一共分了4万余元。并辨认出陈*、张*、杜*、杨*照片。并指认了在贵州省清镇市云站镇等地、贵州省金阳县、修文县等地、贵州省贵*黔中大道、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一号线三英劳务公局工地、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路段一工地盗窃的作案现场及邮寄地点,并指认了在贵*黔中大道(磊庄村在默中大道上)龙山村路段绿化工地盗窃挖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

被告人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中旬,四被告在武胜县金牛镇盗窃一套“卡*”挖机电脑主板,另盗窃一台不知名的挖机显示屏,后到武胜县金光乡盗窃一套挖机电脑主板。

2014年8月1、2号的天下午三点左右,陈*提出盗窃电脑主板,四被告在贵州省贵阳市太慈桥租赁一辆红色五菱宏光面包汽车,来到贵州省清镇市,白天踩点发现四台挖机无人看管,原路返回,在清镇市晚饭后,晚上9点左右,陈*与周*负责盗窃,张*与杜*望风,在贵州省清镇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外工地,盗走(文某)一套“神钢”牌挖机电脑主板(一套包含显示屏和电脑主板,后供述保险盒1个)。在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云站莲花村,盗走(张某)的一个“卡特”牌挖机的电脑显示屏。在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燕尾村,盗走(蒲某)的“卡特”牌电脑主板一套。凤凰村盗走(夏某)的“小松”牌电脑主板一套。周*网上联系卖了1.6万元,每人分了4000多元(后交待出去费用每人分3000多元)。

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张*、周*、杜*四人在贵州省贵阳市租赁一辆众泰越野车,在贵阳市修文县盗窃四个工地,盗窃六套挖机电脑主板。卖了3万元。同月20几号,在贵阳市金阳县边上的一个商贸城附近盗窃五套,卖了2万元。8月份的一天,在贵州省白云区边上的几个工地盗窃七套,卖了3万元。另交待9月份租赁一辆长城越野车,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城边上盗窃四个工地,盗窃七套挖机电脑主板,卖了3万元。

2014年9月1日,四被告租赁一辆长城越野车在武胜县城边上两个工地盗窃二套“小松”牌挖机电脑主板,2日在武胜县城边上一个工地盗窃五套牌挖机电脑主板,3日,在四川省南充市城边的三个工地上盗窃三套电脑主板(含显示屏)和三个显示屏,共卖了9万元。

2014年9月16日至17日,四被告租赁一辆众泰越野车在武胜县城边上一个工地盗窃一套电脑主板和两个显示屏。,在四川省广安市城边工地上盗窃14套电脑板和一个显示屏,在重庆市合川区盗窃二套电脑主板。

并辨认出陈*、张*、周*照片。并指认了在贵州省清镇市贵州工业职业学校对面工地、云站、莲花村、风凰*林公司工地等地、贵州省金阳火车站、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工地罗家寨旧房改造工地、扎佐镇高速路出口、贵州省白云区白修线路口等地中、贵*黔中大道花溪区青岩一号线三英劳务公局工地盗窃的作案现场。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张*、周*、杜*身份情况。

21、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讯问经过情况。

上述证据庭审已经举证、质证。被告人陈*、张*、周*、杜*波及辩护人王*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陈*、张*、周*、杜*未向合议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王*提供了四川省武胜县金牛镇三合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在村上表现较好。

经举证、质证,出庭公诉人对该证据无异议。经评议后认为该证据在量刑时可供合议庭作参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张*、周*、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张*、周*、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挖机电脑板和显示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的所有权,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周*、杜*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被盗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退发还给各被害人,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辩护意见评析如下:

1、辩护人王*相关被告人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案件侦破起了很大作用的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陈*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2、辩护人王*相关被告人陈*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现有证据显示,盗窃系由四被告共同商量,且被告陈*、周*主要实施盗窃行为,四被告在盗窃中分工不同,作用大小基本相当,盗窃物品变卖后平均分配,其主张的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辩护人王*相关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追退发还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据此,根据被告人陈*、张*、周*、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执行至2027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执行至2027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杜宜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执行至2026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执行至2026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追退被告人陈*、周*、张*、杜*盗窃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的挖掘机电脑板及显示屏发还给被害人(详见附件清单一,已由武胜县公安局发还)。被告人陈*、周*、张*、杜*共同退赔被害人付某某等挖掘机电脑板及显示屏价值49.97万元(详见附件清单二)。被告人陈*、周*、张*共同退赔被害人刘*等挖掘机电脑板及显示屏价值10.1万元(详见附件清单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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