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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月4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轿车窜至安顺市安普高速公路蔡官出站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靠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渝A6XXXX的大双牌货车油箱撬开后,盗走油箱内的柴油。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850元。

(二)2015年1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GVYYYY的黑色别克君威至安顺西秀区蔡官镇两六路加油站院内,将被害人吴某某停靠在内的车牌号为贵BWZZZZ的红色中型货车的油箱撬开后,盗走油箱内的柴油。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1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窜至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安普高速公路路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靠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渝A6XXXX的大双桥货车油箱撬开后,盗走油箱内价值人民币2850元的柴油。

(二)2015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别克君威轿车窜至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两六路高速收费站路口斜对面的加油站内,将被害人吴某某停靠在内的车牌号为贵BWZZZZ的红色中型货车的油箱撬开后,盗走油箱内价值人民币1120元的柴油。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盗柴油车辆及现场照片,区发改鉴字(2015)053号、054号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告知记录,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被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85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被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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