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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杨*窜至旧州镇老里坝新城,将石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走,在将该车抵押给旧州镇北门街周某某换得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吸食后约20分钟,被告人杨*乘周某某不在将车推走,并以人民币520元卖给被告人张*。被告人张*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来源凭证却购买后,将车送至修车场换锁,次日被查获。经黄*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拒绝收戒回执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吴*、吴*、周某某、古*的证言;失主石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张*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明知无合法有效来源的电动摩托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和贵州*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和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被告人杨*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元,属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被告人杨*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杨*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明知电动摩托车无合法手续而低价予以购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张*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贵州*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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