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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约付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从检公诉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滚约付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滚约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滚约付伙同他人先后在从江县城盗窃5辆摩托车,被盗的5辆摩托车没有被追回。经从江*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辆摩托车价值共计30928元。其中:

1、2013年8月8日,被告人滚约付伙同七X(在逃)、真X(在逃)汤X(在逃)窜到从江县丙妹镇青云桥鑫家宾馆门口将被害人刘X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骑回家。经鉴定,该车价值5840元;

2、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滚约付伙同滚X报(在逃)窜到从江县丙妹镇北上停洞牛瘪二店旁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杨X敏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本田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卖给黎平县双江乡四寨的人得2200元,两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5200元;

3、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滚约付伙同胡X(在逃)窜到从江县丙妹镇北上建设局对面黑*公司门口,将被害人梁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铃木钻豹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卖给三江县同乐乡的人得2300元,两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5424元;

4、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滚约付伙同胡X窜到从江县的南下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白X程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胡才将该车卖出。经鉴定,该车价值7584元;

5、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滚约付伙同心中(在逃)、胡X窜到从江县丙妹镇北上双虎家私门口,将被害人孟X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橙色豪爵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骑回家。经鉴定,该车价值68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滚约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滚约付的户籍证明,被盗摩托车的行车证、购车发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X文、杨X敏、梁X、白X程、孟X平的陈述;从江*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被告人滚约付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滚约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滚约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滚约付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被非法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滚约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限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滚约付的非法所得225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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