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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叶*、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韩*至关岭自*沟村大树脚组潘*家老房子处,见其家堂屋大门未关,遂进入潘*家中盗走正在其家中睡觉的被害人危*的现金730元、被害人危*均的现金285元、被害人周*的现金50元后逃离。后韩*被村民抓获,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害人被盗的1065元现金追回后返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查询比对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证人潘*、潘*、潘*、龙友全的证言,被害人危*、危*均、周*的陈述、被告人韩*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现金106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入户实施盗窃,可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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