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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杨*在富民**办事处环城西路滨河公园中公园大门口盗窃得被害人何XX的一辆灰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XX陈述,证人杨XX、刘XX、王X证言,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2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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