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江苏省*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淮开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被告人胡*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胡*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委托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淮开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胡朝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江苏省*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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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