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某某等盗窃案;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4)第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李*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崔某某,辩护人杨*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办事处三月三“大鱼谷”对面被害人孔某某家盗走4只阉鸡。经估价,被盗的4只阉鸡价值人民币626元。

2.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甲及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县被害人马*甲家盗走4只土阉鸡和1只母鸡。经估价,被盗的4只土阉鸡和1只母鸡价值人民币814元。

3.2014年3月底,被告人任某某、张*(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县被害人李*丁家盗走3只大鹅。经估价,被盗的3只大鹅价值人民币393元。

4.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李*戊(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李*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办事处被害人吕某某家盗走5只母鸡、33只鸽子。经估价,被盗的5只母鸡、33只鸽子价值人民币1002元。

5.2014年4月份中旬,李*、李*戊(另案处理)、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办事处被害人田某某家盗走的4只阉鸡。经估价,被盗的4只阉鸡价值人民币650元。

6.2014年4月份,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李*戊(另案处理)、李*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办事处被害人潘某某家盗走4只大鹅。经估价,被盗的4只大鹅价值人民币553元。

7.2014年5月初,被告人任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从寻甸*办事处被害人徐某某家盗走2只母鸡和1只阉鸡。经估价,被盗的3只鸡价值人民币250元。

8.2014年5初,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李*戊(另案处理)、李*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县盗走被害人梅*甲家的1条狗,被害人赵某某家的1条狗,被害人张*乙家的1条狗,被害人唐某某家的1条狗,被害人李*己家的1条狗。经估价,上述被盗的5条狗价值人民币1888元。

9.2014年5月份初,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李*戊(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康某某(在逃)、李*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事处盗走被害人鲁某某家的1条狗,被害人李*庚家的1条狗,被害人金某某家的1条狗,被害人马*乙家的1条狗,被害人马*丙家的1条狗,被害人李*辛家的1条狗,被害人李*壬家的1条狗。经估价,上述被盗的7条狗价值人民币3105元。

10.2014年5月初,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李*戊(另案处理)从寻甸*办事处盗走被害人王*甲家的1条狗,被害人方某某家的1条狗,被害人汤*甲家的1条狗,被害人周某某家的1条狗,被害人张*丙家的1条狗,被害人王*乙家的1条狗,被害人束某某家的1条狗,被害人汤*乙家的1条狗,被害人何某某家的1条狗,被害人梅*乙家的1条狗。经估价,上述被盗的10条狗价值人民币3574元。

11.2014年5月初,被告人任某某及张*(另案处理)、李*戊(另案处理)从寻甸*办事处被害人胥某某家盗走1条狗。经估价,该条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510元。

12.2014年5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李*戊(另案处理)、康某某(在逃)、李*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办事处盗走被害人代某某家的2条狗,被害人叶某某家的1条狗,被害人陈某某家的1条狗,被害人张*丁家的1条狗。经估价,上述被盗的5条狗价值人民币2205元。

13.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张*(另案处理)、李*戊(另案处理)、康某某(在逃)、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办事处盗走被害人李*癸家的2只阉鸡,被害人雷某某家的6只阉鸡。经估价,被盗的8只阉鸡价值人民币1139元。

14.2014年5月下旬,被告人任某某及梁某某(另案处理)、康某某(在逃)、张*(另案处理)、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办事处被害人邓某某家盗走4只大鹅、1只阉鸡、1只母鸡。经估价,被盗的4只大鹅、1只阉鸡、1只母鸡价值共计人民币1012元。

15.2014年5月底,被告人任某某及李*戊(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康某某(在逃)、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事处被害人张*戊家盗走4只阉鸡和1只母鸡。经估价,被盗的4只阉鸡和1只母鸡价值人民币596元。

16.2014年5月底,被告人任某某及李*戊(另案处理)、李*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办事处被害人左某某家盗走2只母鸡。经估价,被盗的2只母鸡价值人民币200元。

17.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李*戊(另案处理)、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办事处被害人李*子家盗走4只阉鸡和1只大鹅。经估价,被盗的4只阉鸡和1只大鹅价值人民币670元。

18.、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任某某及李*戊(另案处理)、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办事处被害人马某丁家盗走34只鸽子。经估价,被盗的34只鸽子价值人民币766元。

19.2014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张*(另案处理)、李*戊(另案处理)、康某某(在逃)、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办事处盗走被害人滕某某家的7只大鹅,被害人胡某某家的3只母鸡,被害人某某戊家的2只火鸭和8只母鸡,被害人魏某某家的2只大鹅。经估价,上述被盗的9只大鹅11只母鸡2只火鸭价值人民币2022元。

20.2014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县盗走被害人马某己的一辆黑色“创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30元。

21.2014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张*(另案处理)、李*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从寻甸县被害人王*丙家盗走5只阉鸡和2只大鹅。经估价,被盗的5只阉鸡和2只大鹅价值人民币866元。

22.2014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及李*戊(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所出售的鸡、鸭、鹅为赃物仍多次购买共计117只。经估价,其所购买上述家禽价值人民币14254元。

案发后,被害人马某己被盗的“创新”牌踏板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马某己。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李*、崔某某及辩护人杨*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梁某某、李*、张*、张*、李*、李*的供述,被害人马某己、梅*、赵某某、张*、唐某某、李*、鲁某某、李*、金某某、马*、马*、李*、李*、方某某、汤*、周某某、张*、王*、束某某、汤*、何某某、梅*、胥某某、代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张*、李*、雷某某、邓某某、张*、左某某、李*、马*、滕某某、胡某某、某某戊、魏某某、李*、潘某某、孔某某、吕某某、马*、徐某某、田某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估价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任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4907元;被告人李*甲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644元。二被告人均系盗窃数额较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李*甲地位、作用相当。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自己所收购的家禽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杨*提出的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三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根据本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十九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