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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潜入威信县扎西镇烧烤城,将被害人侯某某经营烧烤店内的两箱饮料盗走。

2、2014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廖某某在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原交警队下面100米左右路段,将被害人王*停放于此的云CM02**长安之星微型车右车窗撬开,盗走音箱一台。

3、2014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威信县麒麟小区隆昌羊肉馆外,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此的云C703**猎豹车车窗撬开,盗走蜂蜜100斤,经威信**证中心鉴定,被盗蜂蜜价值人民币13,000元。

4、2014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廖某某在威**县委院坝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云C580**越野车车窗撬开,盗走扎*映象酒6瓶。经威信**证中心鉴定,被盗酒价值人民币840元。

5、2014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廖某某在威信县扎西镇人民路小太阳幼儿园旁,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幸某某的仓库,盗走成品花椒30斤。经威信**证中心鉴定,被盗花椒价值人民币1,350元。

6、2014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扎西中学旁,将被害人王*停放在汪**公司外的云CG62**五菱之光微型车车窗撬开,盗走雕牌洗衣粉3袋、百年洗发水2件、洗涤剂1件。经威信**证中心鉴定,此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0元。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某某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某、王*、侯某某、幸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舒某某、程*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口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两个月内作案六次,且将盗窃所得用于换取毒品吸食,可予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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