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藏自*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贡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扎*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扎*撤回上诉。

西藏自*民法院(2015)贡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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