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章*因犯盗窃罪,被我院以(2015)眉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单处并处罚金6500元。判决书生效后,我院依法向章*追缴罚金。被执行人已如数缴纳罚金6500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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