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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开走雇主李某某停放于石桥镇杏塬村的黄头绿箱解放牌双桥大车,以18000元的价格卖于渭南市富平县一废品收购站,将赃款全部挥霍。经淳化*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45000元。

2014年5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工作的富平县*禹诚公司破石八厂趁无人之机,用钳子将财务室后窗网绞断,翻入财务室,将办公桌下面的柜子撬开,盗取柜子内一深褐色男士挎包内的现金92080元后逃离现场,所盗现金被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37080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起,被告人周某某受雇于李某某,在淳化县石桥镇杏塬村内一个石场负责驾驶李某某所有的陕A某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拉石头。当年7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因与雇主李某某发生争执,便私自将停放于石场的陕A某号解放牌大车开走,并谎称该车辆为自己所有,于当日以18000元的价格卖于渭南市富平县一废品收购站,后将赃款全部挥霍。经淳化*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45000元。

2014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渭南市*禹城公司八号破石场工作期间发现老板将每日收的料钱放在石料厂财务室办公室。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石料厂财务室无人之机,用平日工作时使用的钳子将财务室后窗网绞断,翻入财务室,将办公桌下面的柜子撬开,盗取柜子内一深褐色男士挎包内的现金92080元逃离现场,所盗现金被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足以认定:

一、书证、物证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淳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

2.受案登记表2份。

证明2013年7月16日陕西省泾阳县兴隆镇宗家沟村村民李*报案称其在石桥镇杏塬村矿山拉毛料用的一辆解放牌双桥大车被其司机周某某开走,淳化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进行侦查。

证明2014年5月25日16时50分,富平县公安局接庄里镇长春村禹诚公司破石厂郭*报案,称其厂子财务室被盗。经查5月25日下午16时许,郭*外出干活后回到财务室,发现财务室后窗被撬开,靠西窗的办公桌下面的柜子被撬开,里面有一个深褐色挎包,内存放的92980元被盗。

3.淳化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证明淳化县公安局扣押了解放牌货车,2013年8月6日淳化县公安局将车发还给李*。

4.二手交易协议书。证明2011年7月6日,李某某以48000元的价格从许某某手中购买一辆解放车。

5.由铜川市*委员会出具的周某某的身份证明。

6.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周某某的基本情况。

7.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永安路派出所证明。证明周某某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8.抓捕经过。证明渭南市公安局华山分局玉泉派出所在华山玉泉路中段一小宾馆内将周某某抓获。

9.羁押证明。证明周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被华阴市公安局玉泉派出所抓获后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10.物证。陕A某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汽车行驶证壹本。铁钳壹把。

二、证人证言

1.李*的证人证言。李*,男,40岁。证明李*某有一辆黄头绿厢的解放牌双桥车一直放在其料厂,2014年7月13日晚,李*某的司机周某某给李*说李*某让其把车开回去,7月15日,李*发现李*某的车不见了,16日中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听周某某说李*某欠他1000元工资。

2.李*的证言。李*,女。证明周某某为其父亲李*某雇佣的开解放牌双桥车司机,7月份周某某将其父亲的解放牌双桥车开跑了,并证明其父亲和周某某无任何经济纠纷。

3.刘某某的证言。刘某某,男。证明2014年7月15日下午四、五点,一个叫周某某的人称其从别人手中买了一辆解放牌黄头绿箱双桥无牌照旧货车,后以200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购买旧货车时让周某某出具了村里的证明。

4.王某某的证言。王某某,男,55岁。证明铜川耀州区某村有一姓周的人家,其儿周某某是个司机,常年在外,本村没有一个叫周某某的人。2014年7月份,周某某说要在西安打工,在村里开了一个身份证明。

5.王某某的证言。王某某,男,24岁;证明周某某给王某某说他是铜川人并带王某某去铜川找过其女朋友。

6.许某某的证言。许某某,男,33岁。证明2003年,泾阳县的杨*购买了一辆解放牌的黄头绿箱双桥大车,2Oll年由于杨*欠许某某的钱,杨*以车折抵了30000元欠款,2011年7月,许某某以48000将车卖给李*。

7.郭*的证言。郭*,男,58岁。证明2014年5月25日下午14时至15时许之间,郭*和厂子的郭*某到破石机旁边修水池,在大约16时许,郭*回到办公室发现靠窗的桌子下面的柜子开着,锁柜子的栓子被人撬了,发现包里面的几万元现金不见了,经清点,共有92980元被盗,案发后厂里的夜班铲车司机“铜川”不见了。

8.郭某某的证言。郭某某,男。

证明2014年5月25日14点多,郭*某和郭*在破石机旁边修理水池子,修完池子后,郭*某慌忙跑过来给郭*说财务室里面放的9万多元被偷了,15点多,郭*去财务室时在沙坑附近遇见了铜川,当时铜川手里提了个塑料袋里面好像装着衣服,从财务室回来后就没见铜川,后来发现财物室被盗后,发现铜川不见了。

9.白某某的证言。白某某,男,19岁。证明2014年5月25日下午15点多,具体时间记不清楚,铜川提着一个蓝包塑料袋跑过来问其要摩托车钥匙,铜川骑着白某某的摩托车拿着蓝色塑料袋走了。

三、被害人的陈述

李*某的证言。李*某,男,59岁。证明2010年李*某以48000元购买了一辆解放牌双桥拉毛料,2013年7月15日打电话给周某某让其开车,周某某称车不见了,李*某怀疑是周某某将车开走。

四、鉴定意见

淳化*证中心文件(关于对淳化县公安局委托的被盗车辆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解放牌黄头绿厢双桥重型自卸货车价值45000元。

五、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1.被害人李某某对周某某(即自己雇佣的司机周某某)进行了辨认;

2.被告人周某某对开走李*某车的石桥镇杏塬村石料厂进行了辨认;

3.被告人周某某对将被盗车卖给富平梅家坪镇岔口村废品站进行了辨认。

4.被告人周某某对被盗车辆进行辨认的照片。

5.被告人周某某对盗窃现金9万多元的禹*司八号破石场的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

6.郭*对“铜川”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辨认,“铜川”为周某某。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富平县公安局对被盗石场进行了现场勘验。

六、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备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

二、犯罪工具铁钳壹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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