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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5)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华县惠欧超市西门口盗窃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后推至华县中医院院内车辆寄存处寄存。后又到惠欧超市内闲转被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91元。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处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华县惠欧超市西门口闲转,发现有一女性将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西门口,被告人王某某随即走到该车跟前,趁人不备,将电动车座位撬开,关掉电源将电动车盗走并存放至华县中医院院内车辆寄存处。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到惠欧超市内闲转时被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将被盗该电动车追回,已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9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14日14时许,失主代某某报案称:她停放在华县惠欧超市西门口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被盗。民警处警后调阅惠欧超市监控录像,发现盗窃该车的嫌疑人为王某某,随即在惠欧超市内将其抓获,经审讯,王某某对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失主代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她将车停在惠欧超市西门米旗店门口去买东西,回来后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她到超市看监控录像,从监控中看见偷车男子后就报案了;(3)证人位某某证明,1月14日中午14时许,一个平头小伙推了一辆黑色电动车寄存,她给了一个停车牌子后就走了。过了一会警察就带那个小伙过来说车是偷来的,把车骑走了;并辨认存车的是被告人王某某;(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华县新秦北路惠欧超市西门口;被告人王某某指认被盗车辆的照片及监控照片无异议;(5)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身份情况;(6)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证明,扣押的黑色雅迪电动车已由失主领回;(7)票据证明,被盗雅迪电动车购买时间及价格;(8)华县*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黑色雅迪TDR877Z电动摩托车价值2391元;(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因为他将他姐的电动车弄丢了,所以就想偷一辆电动车。案发当日他来到华县,在惠欧超市西门发现一个女的将电动车停在门外,他上前将车座垫撬开关闭电源,用手将车头拧开,将车推到中医院寄存,又返回超市找人时被民警抓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关联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失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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