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张*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张*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柏*、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田*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黄**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吝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任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 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魏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牛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郭*、张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