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张*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张*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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