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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一案

审理经过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字(2012)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由审判员马*独任审理了本案。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从县城龙城网吧上网结束后起意盗窃摩托车,该王窜至城关镇滔河路将谢*停放在滔河路1号门口的一辆绿色雅马哈125型跨骑摩托车盗走(鉴定价值500元)推至滔河路与人民路相邻的拐角处,欲采用重新搭接点火线路的方式将车发动后骑走,但该王发现有过路行人,遂不得已放弃该摩托车,将其扔在原地(该车后被谢*找到)。接着该王又于当日凌晨2时许窜至本县西坡李*住宅外,将祁*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大运125型跨骑摩托车(鉴定价值1153元)挂至空挡后延西坡顺迎宾大道滑行至天伦王朝旁的巷道内藏匿,于当日14时许将该车推至老安岚路郑高摩托车修理部更换电门锁及油箱锁后将该车骑回漳河老家自用,后因用打火机查看油箱燃油时不慎将车烧毁,车架被其家人卖与废品收购者。

2012年8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本县东坡汪*的住宅楼下,将汪*停放在楼下过道内的一辆红色珠峰125型跨骑摩托车(鉴定价值300元)用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钥匙捅开点火开关,然后将该车骑回漳河老家自用。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发还失主。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已向祁*赔偿摩托车款115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鉴定结论;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三辆,涉案金额1953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从县城龙城网吧上网结束后起意盗窃摩托车,该王窜至城关镇滔河路将谢*停放在滔河路1号门口的一辆绿色雅马哈125型跨骑摩托车盗走(鉴定价值500元)推至滔河路与人民路相邻的拐角处,欲采用重新搭接点火线路的方式将车发动后骑走,但该王发现有过路行人,遂不得已放弃该摩托车,将其扔在原地盗窃未遂(该车后被谢*找到)。接着该王又于当日凌晨2时许窜至本县西坡李*住宅外,将祁*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大运125型跨骑摩托车(鉴定价值1153元)挂至空挡后延西坡顺迎宾大道滑行至天伦王朝旁的巷道内藏匿,于当日14时许将该车推至老安岚路郑高摩托车修理部更换电门锁及油箱锁后将该车骑回漳河老家自用,后因用打火机查看油箱燃油时不慎将车烧毁,车架被其家人卖与废品收购者。

2012年8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本县东坡汪*的住宅楼下,将汪*停放在楼下过道内的一辆红色珠峰125型跨骑摩托车(鉴定价值300元)用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钥匙捅开点火开关,然后将该车骑回漳河老家自用。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发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已向祁*赔偿摩托车款1153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承办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立案等情况。

2、物证钥匙一串四把、岚皋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证实来源合法。

3、汪洋被盗的红色跨骑二轮摩托车,证实已发还被害人。

4、户籍证明,证实王*户籍证明,结合证人王*、李*、王*的证言,证实王*的身份、年龄、住址等情况。王*出生于农历1993年11月29日(公历1994年1月10日),作案时已经年满18周岁。

5、岚皋*证中心出具的岚价鉴字(2012)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大运125—5价值1153元,雅马哈125残值为500元,珠峰125—18残值为300元,合计1953元。

6、证人王*(男,72岁,住漳河乡东河村二组,王*的爷爷)2012年10月19日的证言证实:王*出生于1993年冬月29日,上户口时报成1994年11月29日了。王*是我1994年3月死于河北矿难的三儿子王*的孩子,王*在王*死前就出生几个月了。并证实王*有一辆摩托车,及2012年3月份王*带回一套被烧坏的摩托车车架子,只剩下铁架架了,后来王*出门务工,我们将烧剩下的铁架子卖给收破烂的了,卖了90元。

7、证人杨*(男,40岁,住漳河乡街道,从事摩托车修理)2012年10月10日的证言证实:大概一个月前,王*到我的维修部修了一辆红色二轮跨骑摩托车,有牌照,王*说摩托车手续过期了,将牌照拆下来扔我这了,被我当废铁卖了。摩托车换上一个大运摩托车的旧油箱,红色的,还换了一个新电瓶,装了一个防盗器。

8、证人陈*(男,28岁,住岚皋县城关镇安岚后街)2012年10月10日的证言证实:大概半年前的一天凌晨三四点,王*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辆摩托车想请我拉回东河村去,说是他朋友整(偷)的,我想多半车子来路不正,没敢拉,他又打了两三次电话请我拉,我都拒绝了。前两天我在县城还看见他骑了一辆没有牌照的红色跨骑摩托车。

9、证人郑*(男,39岁,县城老*岚路摩托车维修站店主)2012年10月12日的证言证实:今年三月初的一天,有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小伙子推了一个红色跨骑125型摩托车到维修站更换了电门锁和油箱盖锁的,费用八十多元。

10、证人李*(男,46岁,住漳河乡东河村二组,东河村会计)2012年10月19日的证言证实:证实王*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1994年11月29日比他实际年龄小一岁,他几次要求更改年龄,村上也给出了证明,但派出所一直没有改过了。

11、证人王*(男,46岁,住岚皋县城关镇河滨大道48号,王*的伯父)2012年10月11日的证言证实:证实王*是1993年农历腊月间出生的,王*的父亲王*是94年4月因矿难遇害,王*在他父亲出事前已经出生。王*会骑摩托车。

12、被害人祁*,2012年3月6日报案称:被盗一辆红色大运牌DY125—5跨骑摩托车,车牌是陕GZ1463。

13、被害人汪洋,2012年8月3日报案称:被盗一辆红色珠峰牌跨骑摩托车。

14、被害人谢*,2012年10月11日陈述:有一辆绿色雅马哈125型跨骑摩托车。2012年3月初的一天,将车停在滔河路1号我租住的1楼门口,过了几天从滔河回县城家中,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后来在人民路往岚中方向第一条街李*家对面一家新修的房子门口发现了我的摩托车。

15、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其实际出生日期是1993年11月29日。

2012年10月10日的供述:年龄、第二辆、第三辆、第一辆、钥匙。

2012年10月11日的供述:对盗窃三辆摩托车没有异议。雅马哈摩托车的颜色以公安机关调查为准。

上述证据分别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制作,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证实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其中既遂两次,未遂一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19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多次盗窃作案,社会危害较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坦白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未遂一次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在综合评判刑期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钥匙一串四把,予以没收随案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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