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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合阳县城金塔建材市场闲转时,想到自己手机坏了没钱购买新手机,便产生盗窃的念头。随后,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金塔建材市场里的南寺巷34号院内,趁院内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之手段,从被害人赵某某租住房内盗得现金30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现金追回已返还被害人。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且经法庭质证,当庭已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在校学生,此次犯罪又属初犯,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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