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万金盗窃一案

审理经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字(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万金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鲁万金的同意,本院决定适用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于2012年5月24日下午2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助理检察员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万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8年9月份,被告人鲁**先后两次窜至民主镇三星村管*全家中,趁管家无人进入室内盗走腊肉6块、猪蹄1个、衣服两套、鞋子一双和600元现金,后被管*全及村干部发现将其中两块腊肉及600元现金追回。

二、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万金与罗**(另案处理)在民主镇三星村三组村民刘**家中留宿时,鲁万金将其住宿的睡房内皮箱掰开将箱子里的六个铜钱盗走。后其中三个铜钱被刘**要回。

三、2011年8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鲁万金窜至民主镇枫树村六组魏*国家中,该鲁将魏家后门用烧红的火钳及铁钻烙了一个洞,然后将手从洞中伸进打开门栓进入室内,鲁万金将魏家药店内存放的3100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四、2011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鲁万金窜至民主镇三星村陈**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个存折、身份证及150元现金,后被陈**发现将物品及现金要回。

五、2011年8月3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鲁万金窜至民主镇枣树村八组葛*领家中,趁葛家商店无人之机,用一把旧弯刀及铁棍将葛家商店大门撬开后进入,将商店内存放的4300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六、2011年9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鲁万金到岚皋县大桥路岚水宾馆,在宾馆登记住房后睡觉至凌晨2时许,其到宾馆柜台处盗走现金500元及一部三星608型号手机(鉴定价值196.00元)和一部三星498型号的手机(鉴定价值210.00元)。

七、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万金到民主镇银盘村陈**家中帮忙时,趁陈**不备将抽屉内存放的一张银行卡、几包香烟和几元现金盗走。

八、2012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鲁万金窜至民主镇银盘村郑**家中,用菜刀将郑家中电视柜及衣柜门撬开,将柜内一黑色腰包盗走,腰包内装有两根金属项链、户口簿及一个存折,后被盗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记录、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鲁万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905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万金对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份,被告人鲁**先后两次到岚皋县民主镇三星村管*全家中,趁管家无人之机进入室内盗走腊肉五块、猪蹄一个、手电筒一个、衣服两套、鞋子一双和现金600元。后管*全发现家中被盗,与村干部一起找到鲁**,追回腊肉两块和手电筒一个。

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万金与罗**(另案处理)在岚皋县民主镇三星村三组村民刘**家中留宿时,鲁万金将其住宿的睡房内皮箱掰开,将箱子里的六个铜钱和两个中国邮政储蓄存折(存折的户名分别为刘**和陈**)盗走。后刘**发现家中被盗找到鲁万金,追回铜钱两个。岚皋县公安局依法从魏伦国处扣押了被告人鲁万金盗取的上述邮政储蓄存折两张,于2012年3月30日发还给失主刘**。

2011年8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鲁万金来到岚皋县民主镇枫树村六组魏**住处,用烧红的火钳及铁钻先后将魏**家后门、室门烙了一个洞,然后将手从洞中伸进打开门栓进入室内,将魏**药店内存放的3100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鲁万金到岚皋县民主镇三星村陈**家中,将陈**家的存折一个、一枚私章、身份证及现金150元盗走,后被陈**发现将上述物品及现金要回。

2011年8月3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鲁万金来到岚皋县民主镇枣树村八组葛贤领住处,趁葛家商店无人之机,用一把旧弯刀及铁棍将葛家商店大门撬开后进入,将商店内存放的4300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2011年9月20日晚,被告人鲁万金来到岚皋县大桥路岚水宾馆,在宾馆登记住房后睡觉至次日凌晨2时许,其到该宾馆吧台柜台处盗走“三星”牌手机两部和现金500元。2012年1月7日,岚皋县公安局依法从鲁万金处扣押了其盗窃的一部“三星”牌手机。2012年3月2日,经岚皋**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鲁万金盗窃的上述两部“三星”牌手机鉴定价值共计为406.00元。同年2月13日,被告人鲁万金在岚皋县城街道被岚水宾馆经营主王*扭住,向王*退赔了被盗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元。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万金到岚皋县民主镇银盘村陈**家中帮忙时,趁陈**不备将抽屉内存放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83050030150869)、两包香烟和几元现金盗走。2012年1月7日,岚皋县公安局依法从鲁万金处将其在陈**家盗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83050030150869)一张予以扣押。

2012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鲁万金来到岚皋县民主镇银盘村郑**家中,用菜刀将郑家中电视柜及衣柜门撬开,将柜内存放的户口簿一本、存折一张和黑色腰包一个盗走,腰包内装有两根金属项链。上述被盗物品由岚皋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于2012年3月7日将黑色腰包一个及两根金属项链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管*全家被盗案证据:

1、被害人管*全2008年9月22日、9月27日陈述:其家中被盗两次。第一次是2008年9月5日,家中被盗了6块腊肉、猪蹄一个、手电筒一个及现金170多元,后与村干部陈**一起找鲁万金要回了两块腊肉及手电筒;第二次是同年9月21日,其家中被盗物品为现金600多元、两件衣服和一双布鞋。

2、证人鲁**2008年9月22日证言证实:2012年阴历8月,管*全到其家中找鲁万金,在鲁万金的柜子里找出了几块腊肉。在此之前,鲁万金在家里煮猪蹄子时还喊叫其一块儿吃。鲁万金到处偷东西,前几年还把家里的一千多斤魔芋种子和几百斤苞谷偷偷的拿出去卖了自个用钱。

3、证人陈**2008年9月22日证言证实:2008年9月9日,陈**接到管*全电话,说他家失窃了,让陈**过去处理一下,陈**到管*全家后发现管家屋顶上的石瓦被揭了两个洞,腊肉也确实少了,陈**便与管*全一同在鲁万金家找出被盗的两块腊肉和一个手电筒就拿回去了,鲁万金当时也承认了是他偷的。2008年9月20日,管*全给陈**打电话说其家又被盗了,与上次一样,待陈**赶到鲁万金家时,鲁万金已经跑了,自哪天起就没再见到鲁万金。

4、证人陈**2008年9月27日证言证实:2008年9月8日村委会开会时,陈**主任在会上说:“是鲁万金偷了管*全家的东西,鲁万金还承认是搭梯子上房顶揭开石瓦后进去的,进去之后偷了六块腊肉、170多元钱和一双鞋子”。

5、证人陈**2008年9月27日证言证实:2008年9月8日,管*全给陈**打电话说其家中被盗,陈**因当时忙,就让管*全喊陈*干去处理。没过多久,他俩就把鲁万金带到村委会去了,鲁万金承认自己偷了管*全家六块腊肉、170多元现金和一只手电筒,因鲁万金没有钱也就没有给管*全赔。同年九月二十号左右,管*全又给陈**打电话说其家中被盗,被盗了几百元现金,还有一些物品。

6、岚皋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岚皋县公安局依法将被告人鲁万金盗窃的手电筒一个、腊肉两块(已发霉)扣押后于2012年9月22日发还给失主管永全。

7、岚皋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鲁万金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鲁万金2012年1月7日、3月21日的供述,供认其于2008年9月份先后两次到管*全家盗窃了腊肉5块、猪蹄一个、衣服两件、鞋子一双及现金600元。

二、被害人刘*剑家被盗案证据:

1、被害人刘**2012年2月2日陈述:2011年7月份一天,其在内蒙古打工,其母亲陈**来电话说鲁万金带了一个女的在其家中住了一晚,鲁万金将其家中卧室内的一个皮箱锁撬了。其于2011年8月19日回家后发现皮箱里的一个铜镜、十多个银元及三个铜币、6个铜钱及户口簿、医疗保险本及两个邮政储蓄存折(存折的户名分别为刘**和陈**)都不见了。

2、证人罗**2012年3月14日证言证实:其与鲁万金曾在岚皋县民主镇鲁万金所在村一姓刘的家里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鲁万金给了其一个绿颜色和一个黄颜色的两个存折让其保管,其找人看后知道不是鲁万金的,后来鲁万金又把存折要了回去。

3、证人魏**2012年3月8日证言证实:其家被盗的前两天,一个“四川沟”的人领了个女人找其看病时,因没钱就押了两个存折(存折的户名分别为刘**和陈**),其便将这两个存折交给了公安机关。

4、岚皋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岚皋县公安局依法从魏伦国处扣押的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两张(存折的户名分别为刘**和陈**),于2012年3月30日发还给失主刘**。

5、岚皋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万金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鲁万金2012年1月7日、1月9日、3月21日的供述,供认2011年7月份的一天,其与罗**在岚皋县民主镇三星村三组村民刘*俭家留宿时,其在住宿的睡房内单独将一皮箱掰开,将箱子里的六个铜钱和两本存折盗走。后刘*俭向其追回铜钱两个。盗取的两个存折给了魏**。

三、被害人魏*国家被盗案证据:

1、被害人魏**2011年8月27日、2012年3月8日陈述:2011年8月26日晚,其家中被盗,盗贼是用火簪将门烙了个洞,把手从洞口伸进去之后打开门栓进到屋里去的,被盗物品为三千多元现金、一条娇子烟、两条猴王*和一些饮料、小吃。

2、岚皋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万金的身份情况。

3、岚皋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一组,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被告人鲁万金2012年1月7日、1月9日、2月2日、2月8日、3月21日、4月23日(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提审)的供述,供认2011年8月26日晚23时许,其到岚皋县民主镇枫树村六组魏**住处,用烧红的火钳及铁钻,先后将魏**家厨房、堂屋门烙了一个洞,然后将手从洞中伸进打开门栓进入室内,把魏家药店内一长桌子抽屉打开,将抽屉内存放的3100元现金盗走。被盗现金已全部被挥霍。

四、被害人陈**家被盗案证据:

1、被害人陈**2012年1月11日陈述:2011年8月31日,鲁万金趁其家中没人的时候,在其家偷走现金150元、手电筒一个、户口薄一本、身份证一个和私章一枚,当天晚上,其喊叫村主任陈**和村支书陈**一起到鲁万金家把东西要了回来。

2、证人陈**2012年1月11日证言证实,2011年8月31日下午,陈**给其打电话说他家被盗了,被盗物品有现金150元及户口簿、身份证和私章等,陈**怀疑是鲁万金偷的。其便和陈**、村主任陈声干一起去了鲁万金家,鲁万金承认是他偷的并把东西还给了陈**。

3、岚皋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万金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鲁万金2012年1月7日、1月9日、3月21日的供述,供认2011年8月份的一天,其来到岚皋县民主镇三星村陈**家玩,见陈**醉酒睡觉之机,在一火炉屋内的桌子抽屉里盗走现金150元、一个存折、一枚私章及一个身份证,当天晚上陈**和陈*干一行来到其家将上述所盗物品及现金要回。

五、被害人葛*领家被盗案证据:

1、被害人葛**2011年9月1日陈述:2011年8月31日晚上12点多,其经营的经销店被盗了,被盗物品为现金4000多元及“利群”烟1条、“芙蓉王”烟2条、“玉溪”烟2条和“黄果树”烟15包。

2、岚皋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一组,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岚皋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万金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鲁万金2012年2月2日、2月8日、3月21日、4月23日(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提审)的供述,供认2011年8月31日晚23时许,其到岚皋县民主镇枣树村八组葛贤领住所,趁*家商店无人之机,用一把旧弯刀及铁棍将葛家商店大门撬开后进入,将商店内存放的4300元现金盗走。被盗现金已全部被挥霍。

六、岚水宾馆被盗案证据:

1、被害人王*2011年9月21日、2012年2月13日的陈述:2011年9月21日凌晨3点多,其在岚皋县大桥路经营的岚水宾馆被盗,被盗走现金900元左右和两部三星手机(买时价格分别为2800元和1800元)。通过调取宾馆的监控录像发现,是住在402房间登记名字叫陈**(鲁万金)的人偷的。2011年11月23日,其在县城建设路邮政局门前发现了“陈**”(鲁万金)后,就将“陈**”扭至其经营的宾馆,“陈**”承认是自己偷的并当即赔了1000元钱,还给其打了个5000元的欠条,欠条署名时他说要写陈**,说陈**不是其真名。后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时,将事先准备的12张标有编号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让其辨认,通过辨认,其辨认出照片中的6号(被告人鲁万金)即为盗窃宾馆内物品的人。

2、证人唐**2012年2月13日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其打工的岚水宾馆老板娘王**了个中年男子到店里,王*说此人就是偷她手机和钱的人,让哪个男子还钱,哪个男子就给了1000元钱并打了张欠条,落款是陈**并说这是他的真实姓名。

3、欠条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鲁万金盗窃岚水宾馆财物的事实及以陈**名义向被害人王*出具欠条的事实。

4、岚皋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万金的身份情况。

5、岚皋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岚皋县公安局于2012年1月7日依法从鲁万金处扣押了其盗窃的一部黑色“三星牌”手机。

6、岚皋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一组,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岚皋**证中心做出的“岚价鉴字(2012)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实被告人鲁万金在岚水宾馆盗窃的两部“三星”牌手机的鉴定价值共计406元。

8、被告人鲁万金2012年3月21日的供述,供认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鲁万金来到岚皋县大桥路岚水宾馆,用捡来的陈**身份证登记了一个房间后便睡觉至次日凌晨2时许,起来后来到该宾馆吧台处找到抽屉钥匙,将吧台抽屉打开后将存放的现金500元和两部手机盗走,一个手机是黑色直板的,另一个是白颜色翻盖手机。两部手机被弄丢一部,另一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扣了。同年古历11月份,鲁万金返回岚皋,在街上被一女人抓住,称:“是鲁万金从岚水宾馆偷走了3000元和两部手机,要求赔偿”。鲁万金当时将身上仅有的1000元作为赔偿并出示了一张欠条后才被放走。

七、被害人陈**家被盗案证据:

1、被害人陈**2012年1月12日陈述:三四天前,其发现家中被盗,被盗物品为一张邮政银行储蓄卡、两包烟及二十多元现金。鲁万金曾在其丈夫余**去世哪天到过其家,此后去过不止一次。

2、岚皋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万金的身份情况。

3、岚皋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岚皋县公安局于2012年1月7日依法从鲁万金处将其在陈**家盗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83050030150869)一张予以扣押。

4、被告人鲁万金2012年1月7日、3月21日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其到陈**家帮忙干活,在收拾屋子时,将一桌子抽屉里存放的一张银行卡、两盒香烟和几元零钱盗走。

八、被害人郑*英家被盗案证据:

1、被害人郑**2012年1月7日、1月12日陈述:其于2012年1月6日晚上十点多钟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被盗物品有四串珍珠项链、一个黑色腰包、一个空存折和户口簿(户主均为其丈夫高**)。

2、岚皋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岚皋县公安局依法将从被告人鲁万金处扣押的居民户口薄、信用社存折各一本(户主均为高章银)、黑色运动腰包一个及金属项链等物品,于2012年3月7日将黑色运动腰包一个、金属项链六根、疑似珍珠项链七根、项坠一个和金属挂件一个发还给失主郑**。

3、岚皋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鲁万金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鲁万金2012年1月7日、1月9日、2月8日、3月21日的供述,供认2012年1月6日晚,其来到郑**家中问事情,见家中无人,便用菜刀将郑**家一房间的电视柜、衣柜撬开,将柜内存放的户口薄一个、存折一个和黑色腰包一个盗走。黑色腰包内装有两根金属项链。

以上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制作,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鲁万金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万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案值人民币9056.00元(现金及盗窃手机价值,另有部分盗窃作案只作次数认定,未做实物价值鉴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鲁万金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并对部分受害人给予了部分经济赔偿及返还了所盗取的部分财产,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万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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