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盗窃一案

审理经过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字(2012)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由审判员马*独任审理了本案。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中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胡*因无钱用,便生盗窃之念。当日15日许,胡*窜至洛阳村四组做山货小生意的苏*进家,见苏*进将衣袋中的现金存放在其睡房抽屈桌上的木箱后,将锁木箱的钥匙放在木箱下抽屉桌的抽屉内,顿生盗窃之念,随后,被告人胡*趁苏*进在屋外干活之机,进入该苏睡房,从抽屉内拿出钥匙打开木箱,盗窃木箱内现金1654元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将盗窃现金消费200余元。当日晚,胡*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对盗窃苏*进现金的事实供认为讳,剩余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关发还受害人。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检验、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65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对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胡*因无钱用,便生盗窃之念。当日15日许,胡*窜至洛阳村四组做山货小生意的苏*进家,见苏*进将衣袋中的现金存放在其睡房抽屈桌上的木箱后,将锁木箱的钥匙放在木箱下抽屉桌的抽屉内,顿生盗窃之念,随后,被告人胡*趁苏*进在屋外干活之机,进入该苏睡房,从抽屉内拿出钥匙打开木箱,盗窃木箱内现金1654元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将盗窃现金消费200余元。当日晚,胡*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对盗窃苏*进现金的事实供认为讳,剩余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关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抓获经过,证实胡*被抓获的过程。

3、失主苏*进报案笔录证实2012年4月26日下午胡*来我家闲玩,期间我当着他的面将衣服外套口袋里的2000多元钱取出来放进睡房床头的一个红木箱里并上了锁,钥匙顺手就放在了箱子下边抽屉里,之后我们又一块来到堂屋聊天说了一会儿话他才离开,到了晚上我准备取钱购物时发现放在箱子里的钱只剩七百元了于是我就来报案,被盗现金有一千多元,大部分是100元面值的,还有几十元零币具体数字记不清了。

4、证人陈*、唐*、周*、李*、向守菊证言分别证实胡*2012年4月26日下午曾来自家开的商店药店购买过手机卡食品药品等事实。

5、证人唐*证实胡*平时表现较好但前几年他有偷窃行为,村干部教育过,家长也给别人退赔过钱。

6、证人胡*证实我是胡*的父亲,我听派出所的人说,他偷了别人的1700余元钱,现在钱公安机关扣押了1300多元,我替他给受害人赔了220元。

7、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办案机关案发当晚从胡纪友住处提取现金1438元的事实。

8、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证实失主苏*进于2012年4月27从公安机关领回现金1438元,于2012年5月1日从被告胡*之父手中领回现金220元的事实。

9、被告人胡*供述辩解证实其于2012年4月26日中午2时左右到苏*家去玩闲聊,期间苏当着我的面将一叠现金放入睡房木箱上锁,钥匙放入一抽屉里,之后我即乘苏*返回室外晒干菜之机偷偷溜到他刚放钱的那个屋里将抽屉拉开取出钥匙再打开箱子偷了一叠钱(1654元)然后借故离他家。

上述证据分别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制作,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证实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16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获赃款在案发后已全部追缴和退赔,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纪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期限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卡待本判决生效后发还被告人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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