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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风东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被告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白*在其租住的靖远县东升乡红湾村五合煤矿附近的出租院闲转时,发现院子内一出租房房门未锁,房内无人,遂趁机进入该出租房内,盗走魏XX身份证及中*银行银行卡一张。2015年7月28日,白*持盗窃来的银行卡分别在中*银*山支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王家山营业点盗刷现金共计5200元。案发后,白*到靖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赔魏XX被盗现金52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魏XX的陈述、证人王X的证言、中国农业*银*支行出具的6228481228220651778卡2015年7月28日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支行及白银市*合作联社提供的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靖远县公安局出具的视频说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白*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白*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白*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白*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白风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当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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