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买旦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被告人马*买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马*买旦伙同他人在会宁县城内先后盗窃被害人宋*、李*等人的三轮车8辆,其中1辆被追回,其余7辆被出售,赃款挥霍。经会宁县*中心评估认定,被盗8辆三轮车价值共计74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7日晚,被告人马*买旦伙同他人窜至会宁县城,将停放在宋*家门口的一辆“五征”牌三轮车盗走,沿312线行驶至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时,因形迹可疑被群众追赶,遂弃车逃离,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

2、2014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马*买旦伙同他人窜至会宁县城,将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时风”牌三轮车盗走。

3、2014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买旦伙同他人窜至会宁县城,将被害人魏*的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车盗走。

4、2014年9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马*买旦伙同他人窜至会宁县城,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五征”牌三轮车盗走。

5、2014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买旦伙同他人窜至会宁县城,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时风”牌三轮车盗走。

6、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马*买旦伙同他人窜至会宁县城,将被害人车某某的一辆“时风”牌三轮车盗走。

7、2014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马*买旦伙同他人窜至会宁县,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时风”牌三轮车盗走。

8、2014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马*买旦伙同他人窜至会宁县城,将被害人李*的一辆“时风”牌三轮车盗走。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买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宋*、宋*某、魏*、王某某、高某某、车某某、李*、李*的陈述,证人高某甲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被盗车辆的购买发票、车辆用户档案,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物DNA个别识别鉴定意见书、被盗车辆价格评估鉴证意见书,被告人马*买旦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4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但其多次盗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买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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