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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窜至陇西县文峰镇人民西路远大装饰设计中心装潢店,以看装潢材料为名,乘店内老板潘某某不注意,盗得潘某某妻子放在床上的红色女式钱包一个,内装有现金7000余元,盗得现金后,陈*将钱包及包内东西扔到马路旁的垃圾箱内。

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窜至陇西县巩昌镇人民广场丁某某装潢材料铺,以看装潢材料为名,伺机盗得丁某某放在店内抽屉里的21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某、丁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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