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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赵某某伙同陆某某组成盗窃团伙,时分时合,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会川镇、五竹镇、麻家集镇、祁家庙乡、田家河乡、上湾乡、庆坪乡及临洮县等地乘人不备,盗窃作案43起,盗窃羊只65只,党参120斤,当归节子300斤,沙发3件,贵妃床1件,涉案总价值约90000余元。其中常某某参与盗窃作案43起,盗窃价值90000余元;麻某某参与盗窃作案40起,盗窃价值80000余元;赵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6起,盗窃价值39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赵某某伙同陆某某(另案处理)组成盗窃团伙,以盗窃群众放羊在外的羊只为目标,时分时合,大肆实施盗窃犯罪。由被告人麻某某驾驶自己的甘AKP292号华普小轿车,被告人常某某、陆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为作案工具,流窜至渭源县清源镇、会川镇、五竹镇、麻家集镇、祁家庙乡、田家河乡、上湾乡、庆坪乡及临洮县康家集乡所属的公路沿线和乡村道路乘人不备,盗窃马某某、周某某、陈*某、孔某某等39户农户放养的羊只65只;盗窃赵*家晾晒的党参40斤,陈*甲家晾晒的党参80斤,侯*甲家晾晒的当归节子300斤;盗窃会川街道黄山家具城的沙发4件,涉案总价值90030元。其中被告人常某某参与盗窃作案43起,盗窃羊只65只,党参120斤,当归节子300斤,沙发3件,贵妃床1件,盗窃价值约90030元;被告人麻某某参与盗窃作案40起,盗窃羊只65只,党参40斤,盗窃价值约79370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6起,盗窃羊只22只,党参120斤,当归节子300斤,沙发3件,贵妃床1件,盗窃价值约39370元。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赵某某将盗窃羊只、党参、当归节子销赃后,除用于给被告人麻某某的小轿车加油外分赃并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

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证实大概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麻某某把他叫到会川镇三叉路上,给他说找肉吃,他和陆某某坐麻某某的小车到五竹镇,在鹿鸣村学校旁边拴着一只山羊,麻某某让他把样抱上车,后在麻某某家把羊吃了。之后他和麻某某、陆某某、赵某某先后在祁家庙乡金家坪村、官路村、祁家沟村,五竹镇鹿鸣村、上湾乡侯家寺村、会川镇罗家磨村、麻家集镇乔家沟村、田家河乡等乡镇合伙盗窃羊只,将所盗羊只卖给康乐县回回。每次所得赃款扣除麻某某的油费后几人就平分了。他参与盗窃药材3次,他和麻某某、赵某某、陆某某在祁家庙去偷羊,到一山梁上时,发现了无人看管的党参,大约有40斤,他们就装到车上了;他和麻某某、陆某某在祁家庙去偷羊时,在路上偷了30多斤党参,三个人平分了;他和陆某某骑摩托车带着赵某某在临洮的石板沟村盗窃党参约80多斤,卖了1040元,他们三人平分了。2013年11月初的一天,他和陆某某、赵某某骑摩托车到会川哈地窝村偷了两包当归节子,共380斤,他给陆某某和赵某某各给了1000元,他以3050元价格卖给了首阳人。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半夜12时许,陆某某给他打电话让抬沙发,给他抬了一个大沙发和一个小沙发。他共参与盗窃43次。

3、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证实自2013年9月至11月份,他驾驶自己的甘AKP292号白色华普轿车和常某某、陆某某、赵某某在五竹镇鹿鸣村、祁家庙乡金家坪村、官路村、祁家沟村、上湾的侯家寺村、会川的罗家磨村、半阴坡村、上湾的周家窑村、麻家集的乔家滩村、清源镇秦王村、临洮县的康家集乡等地盗窃山羊、绵羊、小尾寒羊等,参与盗窃约40起。偷羊的事是常某某提出的,说羊好偷,也有销路,陆某某和赵某某有时在,有时不在。2013年11月份,他和常某某、陆某某在庆坪转了一天没偷到羊,在一家人的房顶上偷了69串党参。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份,他和常某某坐麻某某驾驶的甘AKP292号白色华普轿车到梁家坡翻山的一个村子里,常某某下车拉了一只绵羊,常某某联系了漳县的买主,到殪虎桥时常某某下车交涉把羊卖了800元,扣除加油钱后平分了。后他和常某某、麻某某在五竹镇、上湾乡、祁家庙乡等地盗窃羊只。他和常某某等人合伙盗窃药材三次,第一次他和陆某某、常某某骑摩托车在会川镇哈地窝村偷了两包当归节子约380斤,这次是陆某某叫他的;另外他和常某某、陆某某坐麻某某的车到临洮偷了12串党参;第三次他和常某某、陆某某骑摩托车到临洮偷了80斤党参。11月份一天晚上12时许,他和陆某某在会*出所路口的沙发店偷了3个长约2米的沙发和1个小沙发,后又叫常某某帮着抬沙发,大沙发三人每人一个,小沙发在常某某家里。

5、被害人马某某、高某某、侯*等43户被害人的陈述,证实39户农户放羊在外的65只羊只被人盗走,价值79010元;晾晒的党参120斤,当归节子300斤,价值7720元;被盗沙发4件,价值3300元。

6、渭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办案说明,证实2013年9月至2014年大羊价格1000元—1500元之间,小羊价格600元—800元,当归节子每公斤18元—20元,党参每斤15元—18元。办案民警在计算涉案价值时,大羊报案价值高于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算,低于1500元的以报案价值计算;小羊以700元计算;当归节子因差价较小按20元计算;特大党参以17元计算。被盗沙发价格3300元。

7、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麻某某对盗窃郭某某、陈某某、孔某某、彭某某、周某某家羊只的地方进行了辨认;被告人赵某某对五竹镇鹿鸣村、哈地窝村,上湾乡侯家寺村,会川镇西关村万达广场等地其参与盗窃羊只、药材、沙发的地点进行辨认;被告人常某某对临洮县康家集乡、上湾乡杨家寺村、五竹镇鹿鸣村,会*坪小学附近、杨庄村、罗家磨村、沈家滩,清源镇秦王村、田家河乡西沟村、乔家滩村等地对其参与盗窃羊只和党参的地点依法辨认。被告人麻某某、常某某、赵某某对收购其所盗羊的人进行辨认。

8、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麻某某参与盗窃时驾驶的甘AKP292华普轿车依法扣押。

9、刑事判决书1份,证实被告人常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0日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赵某某的年龄、家庭住址、民族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盗窃团伙,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麻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

随案移交的甘AKP292华普轿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常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止;被告人麻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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