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博乐市检公诉刑诉(2015)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及其辩护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艾*与朋友阿XXXX尔到博乐市前进路“康博”兽药店找老板冷X喝酒。因店内只有啤酒,被害人冷X就给被告人艾*30元钱让其出门买酒。被告人艾*拿上钱,和朋友阿XXX扎*一起到附近商店购买了一瓶“小白杨”酒和一些饮料、小吃,然后三人到该店的地下室喝酒聊天。等酒喝完后,被害人冷X又给被告人艾*50元让其再买些啤酒。被告人艾*拿上钱,独自一人走出地下室。当其进到商店内时,看见柜台内侧的货架上放着一只挎包,伸手摸了摸挎包内的物品,感觉有钱,便将挎包盗走,出门来到“康博”兽药店旁的一栋二层楼楼顶,将挎包藏匿到该二层楼旁边的一处平房房顶上,然后买上啤酒回到地下室继续与被害人冷X、朋友阿XXXX尔喝酒聊天。酒后,被害人冷X留被告人艾*与其朋友阿XXXX尔在地下室休息。

5月1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冷X起床上卫生间发现挎包被盗后便电话报警。随后警察赶到现场将正在熟睡的被告人艾*抓获,并将赃物挎包起获。经清点,挎包内有现金2306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冷X。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秘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2306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人认为被告人艾*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艾*刚满18周岁,对法律认识不深,且家庭条件特殊,系单亲家庭。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已全部退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艾*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艾*与朋友阿XXXX尔外力到博乐市前进路“康博”兽药店找被害人冷X喝酒。因店内只有啤酒,被害人冷X就给被告人艾*30元钱让其出门买酒。被告人艾*拿上钱,和朋友阿XXXX尔外力一起到附近商店购买了一瓶“小白杨”酒和一些饮料、小吃,然后三人到该店的地下室喝酒聊天。等酒喝完后,被害人冷X又给被告人艾*50元让其再买些啤酒。被告人艾*拿上钱,独自一人走出地下室从店内离开时,看见店内柜台内侧的货架上放着一只挎包,伸手摸了摸挎包内的物品,感觉有钱,便将挎包盗走藏匿到该二层楼旁边的一处平房房顶上,之后,其买上啤酒回到地下室继续与被害人冷X、朋友阿XXXX尔外力喝酒聊天。酒后,被害人冷X留被告人艾*与其朋友阿XXXX尔外力在地下室休息。

5月1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冷X起床上卫生间时发现挎包被盗后便打电话报警。随后警察赶到现场将正在熟睡的被告人艾*抓获,并将赃物挎包起获。经清点,挎包内有现金2306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冷X。2015年5月8日,被害人冷X出具谅解书,原谅被告人艾*此次行为,希望不予追究其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害人冷X的陈述,被告人艾*的供述,辨认现场照片说明、辨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23060元,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物的所有权,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艾*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艾*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艾*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艾*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博尔塔*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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