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李*、常**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字(2014)第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李*、常*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袁*,李*,常*及辩护人章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都市怡景花园小区29号楼1单元门口,趁无人之机,将手伸进电动车外壳下方,接通电源,盗得被害人邹*红色“本田”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560元。

2、2013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嘉和苑小区5号楼4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丁*黑色“雅马哈”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240元。

3、2013年5月,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四季花园小区3号楼楼下,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黑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945元。

4、2013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教育路56号小区楼1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胥*蓝色“新日”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1265元。

5、2013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四季花园小区2号楼5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陈*蓝色“立马”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1920元。

6、2013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金桥现代城小区5号楼3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胡*蓝黑色“法拉蒂”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1876元。

7、2013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苑小区4号楼3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李*红红色“巨本”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3375元。

8、2013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岚伙同被告人常*步行至阿克苏市丽园二区小区门口,常*放风,陈*岚用同样方式盗得被害人黄*某红色“凌致”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事后由常*低价收购。2013年9月26日,在阿克苏实验林场八队常*以36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出售给经营电动车维修店的王*。该电动车价值为2975元。

9、2013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岚伙同被告人常某步行至阿克苏市四季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红色“永久”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280元。

10、2013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四季花园小区15号楼1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汤*黑色“铃木之星”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1215元。

11、2013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塔北路亿家汇好超市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李*黑色“富士达”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800元。

12、2013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康居小区二区2号楼2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平*黑色“金羚羊”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418元。

13、2013年9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温馨花园小区21号楼1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何*红色“法拉蒂”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679元。

14、2013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河滩路公务员小区10号楼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玛*红色“奔的”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3325元。

15、2013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农一师二中家属院高层楼下,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葛*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550元。

16、2013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金石花园小区大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红色“巨本”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720元。

17、2013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龙都小区4号楼5单元楼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红色“奔的”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170元。

18、2013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温馨花园15小区2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陶*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3136元。

19、2013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丽园二区小区1号楼3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陈*白色“爱妮”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3465元。

20、2013年9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花园小区28号楼4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巴*踢红色“太阳”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025元。

21、2013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文化路金桥名苑小区3号楼4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吴*红色“七星豹”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随后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3230元。

22、2013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步行至阿克苏市排水公司家属院1号楼1单元门口,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赵*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同样由被告人李*、党*夫妻二人低价收购。该电动车价值为2080元。

上述被盗车辆均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李*、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被告人陈*、李*、常*的供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相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李*、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陈*、李*数额巨大,常*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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