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4)第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克苏市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阿克苏市团结西路阳光网苑门口将亚某某所有的一辆红色“侯爵”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6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以追回发还失主,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且被告人当庭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