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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高*与广州伍*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粤A马自达小汽车(价值人民币9.21万元)。同月4日被告人高*与该公司口头联系续租该车至同月5日。在租赁期满后,被告人高*未继续缴纳租金亦未将该车归还给该公司,并将手机停用且逃匿。同月8日,被告人高*伪造借款合同和抵押借款借据等材料,将该车抵押给陈*,借得款项1万元人民币。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高*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高*的家属已代其退还陈*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陈*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陈*、吴*的证言,证人张*、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高*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侦查报告、关于高*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广*出租车出具的自驾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界技术检验表、收据、被告人高*的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陈*出具的借款合同、收据、抵押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刑事谅解书、收据,被害人高*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声明,涉案小轿车照片,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广州市劳教工作管理局出具的劳动教养人员信息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越法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书、广州*看守所出具的穗公越看释字(2008)第343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广州市*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4)125号关于1辆马自达牌CA7201AT3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广*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海(司)鉴(痕)字(2014)B02号痕迹检验报告,被告人高*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有前科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高*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高*已协助被害公司找回涉案车辆且其家属已代其赔偿陈*的损失并取得陈*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间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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