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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4]2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聪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聪及其辩护人庄*、被害人王*及其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害人王*与被告人杨*原为同事。2013年5月份以后,被告人杨*找到王*,要求采购钻石,双方在本市罗湖区水贝谈好了价格。2013年5月下旬,被告人杨*向王*订购了两次钻石,并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了货款。但在此之后,被告人杨*谎称旺季工厂需要供货,先后七次(时间从10月8日至11月13日)从王*处采购共计1258.018克拉厘石(总计货值人民币3798260元),每次均签订了2个月内付款的订单合同。双方约定到期以后,被告人杨*未支付货款并以各种理由搪塞,在王*的多次催缴下,也仅仅支付了人民币103000元的少额货款。截至案发,被告人杨*仍有人民币369526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人杨*被抓获归案后供述,其将受害人王*的“厘石”分批变卖,共获得人民币432万元赃款,上述赃款全部用于其平时生活开支、打麻将和到澳门赌博,其中仅两次前往澳门赌博就输掉了人民币40余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或宣读了以下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王*提供的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估价单复印件七张、送货单、暂取货单,出入境记录,被告人杨*在中*银行账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查获控制在逃人员移交表,被告人身份资料、短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冯*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特提起公诉,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有异议,否认控罪。辩称:对指控的所欠货款的金额没有异议,但其收取了货款后,将货款用于委托朋友去炒黄金期货,因出现了亏损致使无法支付被害人货款,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称:被告人是因为将货款做投资发生亏损才无法及时支付货款,其没有将货款用于挥霍,在本案中被告人也不存在逃匿的行为,其本人也具有还款的意愿,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应当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聪犯合同诈骗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现依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裁断如下:

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将所收被害人的货款用于委托郑*炒作黄金出现亏损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四次笔录中均未提及将货款用于炒黄金亏损一事,仅供述称将货款用于打麻将和去澳门赌博,其中两次去澳门赌博就输掉了40万元。其辩称将货款交予郑*在香港炒卖黄金,但其在对郑*并无确切了解的情况下,委托郑*进行大金额的炒卖黄金交易,双方并无相关的书面协议及收款收据,也与事实和常理不符。同时,即使炒卖黄金的事实成立,但个人炒卖黄金属于高风险的投资且系内地法律禁止的行为,被告人利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方式,骗取被害人货物后,置被害人陷入巨大亏损风险于不顾,在被害人豪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大部分的货款用于炒卖黄金,客观上也造成被害人巨额货款未能追回,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对被害人财物安全的放任态度,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的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变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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