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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甲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4)2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9月份,被害人许某某经朋友丘某某介绍认识了自称曾是解放军高级军官的被告人唐*,唐*伙同王*和(在逃)欺骗许某某说他们认识原国民党军统戴*的少姨太,戴*的少姨太手中有一批戴*遗留下的文物,只需出30万元人民币的启动资金,把该文物交给北京文物部门,就可以领到400-500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同年11月9日,被告人唐*叫被害人许某某及丘某某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13C,王*和起草了一份《承诺协议书》,由被告人唐*与被害人许某某进行签订,双方约定许某某出资30万,可以获得300万的奖金。同年11月11日,被害人许某某分两笔将30万元人民币转账到被告人唐*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内。唐*同王*和骗得上述款项后携赃逃匿。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唐*在北*x大街xx号楼61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唐*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其来到深圳准备融资,认识了王*和。年底时,王*和到广西拿到了1920年到1930年花*行的存票,他说需要36.9万元活动以把钱兑换出来,我找丘*某借钱,但丘没有。过了一个多月,王*和拿了存票的扫描件,是68亿美金的存单。丘*便想博一把,让我写了个借条跟被害人许某某借30万元,事成之后给许某某60万,事不成退还30万。后来王*和还和丘*某去广西,但事情没办成,钱也没有退。我只和许某某说过办65亿美金兑现的事情,没说过办理戴*小姨太文物的拿400、500万奖金的事情。我的同伙就是王*和,丘*某只负责找许某某要钱。30万元中,我拿了5万多,其他给了王*和20万左右,丘也拿了1万。我给许某某出示过文物的照片,是王*和给我的,用来向许某某借钱的。后来钱花掉了,没法还钱,我就跑了。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2011年9月,我通过丘某某认识唐*,他说自己是解放军上校。有一次,我和丘某某、唐*、王*和一起吃饭,唐*说前国民党高管戴*的小姨太现在广西百色,她有一批文物,如果将这批文物归还国家,可拿到400到500万的奖金,当时我便相信了,后来,我们还又吃过几次饭商谈相关事宜,丘某某也见过文物的照片。2011年11月10日,我和丘来到唐*的住处,王*和也在,王拟定了一份协议书:我出资30万给唐,由唐办理将戴*小姨太的文物送北京,并申请国家奖金,后由我负责领取奖金,我拿300万。30天未办成,唐退还我35万元。11月11日,我找朋友转30万到唐个人账户。后来,丘某某还和他们去了广西,回来后,他们说可以办了。之后,我找唐,他一直说奖金马上打入我的账户。2012年11月我最后见过唐,后来就无法联系到他和王*和了。至今,唐也没有履行协议,人也不知去向。

3、证人丘某某的证言:2009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唐*,他说自己是解放军当官的,认识很多国民党将领。2011年9月份,我介绍许某某和唐*、王*和等人一起吃饭,唐和王*他们认识前国民党高管戴*的小姨太,现在广西百色,她有一批文物,只需要30万的启动资金,把这批文物归还国家,可拿到400到500万的奖金。就这样诱骗许拿出30万,事成之后可分得300万。2011年11月9日,我和许来到唐的住处,王*和拿出一份协议给许签署,后许于11月11日分两笔汇30万到唐的个人账户。11月13日,唐拿给我1万元叫我和王*和去广西百色接见戴*的小姨太,到那后,是小姨太的秘书接待了我们,他和王*和用地方话交谈,大概是安排小姨太去北京的事情,王*和说对方同意按我们的意思操作。回来后,唐和王他们还开会说安排去北京的事情。后来,唐又说不和王*和合作了,去北京的事情他自己会办好。后来我们问唐,他一直说明后天就办好。等到2012年7月,唐又说文物已经交给北京,但奖金需要领导批,十八大前一定到位。我们没见过文物,唐和王拿过文物的照片给我们看过。

4、被害人许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

5、被害人与被告人嫌疑人签订的《承诺协议书》复印件:内容与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一致。

6、被害人提供的嫌疑人王*和、被告人唐*的名片复印件各一份。

7、被害人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两份。

8、丘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9、被告人唐*身份信息。

10、被告人唐*甲工商银行帐号6222xxxxxxxxxxx6284开户资料、资金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

11、其它涉案账户开户资料、资金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

1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唐*否认控罪,辩解其与被害人许某某之间是借款纠纷,其因王*和运作广西美金兑现的事情向许某某借款30万,其只写了借30万还60万的借条,未签署相关国宝上交领取奖金的协议,也从未向被害人等提及国宝上交领取奖金的问题,其没有自称为解放军军官,也未逃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唐*辩解其与被害人之间是借款纠纷,其未签署过相关国宝上交领取奖金的协议,也从未向被害人等提及国宝上交领取奖金的问题,其没有自称为解放军军官,也未逃匿。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的上述合同诈骗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唐*的上述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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