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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4)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12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蕴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辩护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左右,被告人黄*在网上购买了“李*甲”的身份证。2014年1月,黄*在成渝两地,先后三次冒用李*甲的身份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将车辆骗走后低价变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16日18时许,黄*来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南路8号成都雨*限公司,冒用李*甲的身份与该公司签订租车协议,交付押金2万元后,骗走牌照为川A3A804香槟色“宝马”520轿车一辆,后以8万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案发后该车已追回。

2、2014年1月18日17时许,黄*在网上先联系好收赃人后,来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号的重庆友*有限公司,冒用李*甲的身份骗走牌号为渝A073D3黑色“奥迪”A6L2.0T标准型轿车一辆(鉴定价值334929元)。

3、2014年1月18日19时许,黄*又来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北路117号B幢3-4重庆市渝北区鑫港汽车租赁服务部,冒用李*甲的身份骗走牌号为渝AKH546奥迪A6LA6L2.0T标准型轿车一辆(鉴定价值305533元,已追回)。次日,李*甲将上述两辆奥迪车销赃给事先联系的收赃人,共计获款16万元。事后,黄*用赃款购买了牌号为浙G3G996“宝马”520li轿车一辆(鉴定价值210000元),现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2014年3月12日,黄*被捉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黄*归案后还如实供述了收赃人的QQ号,并以销售车辆为由与其联系,但收赃人并未再次来到重庆,后民警通过其他侦查手段明确了收赃人身份,将收赃人的照片交黄*辨认,但黄*称不能辨认,民警将收赃人捉获后,再次将照片交黄*辨认,黄*仍不能辨认。收购奥迪车的高*、陈*、王*三人归案后,自愿赔偿了重庆友*有限公司被骗车辆损失30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汽车租赁合同、扣押清单、电话记录等书证,证人彭某甲、黄某某、彭*的证言,被害人付*、李*、李*的陈述,被告人黄*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虽不具有立功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日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退赔重庆友*有限公司被骗车辆价款29929元(车辆价值334929元,收赃人已赔偿305000元)。

三、对黄*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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