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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2011)广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肖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满日期:2024年04月12日)。执行机关四*阳监狱于2015年0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教,努力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考核标准分171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对其减刑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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