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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周**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野、张*、周*、党*、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张*、周*、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代理检察员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贾*,上诉人周*及其辩护人禚吉祥,上诉人党*及其辩护人何*,原审被告人田野、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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