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江**、方*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江**、方*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潜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及其辩护人汪**、戴正有,上诉人江**及其辩护人马*参加诉讼。对未到庭的原审被告人方*来通过阅卷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自2009年2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江**、方*来等人利用所谓的“自愿连锁经营业”、“阳光工程”、“纯资本运作”项目为名,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将安徽省潜山籍群众骗至湖北省武汉市、江西省九江市大肆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为传销人员通过打电话、聊天、串门等方式,以做生意、有工程做等为幌子,将亲戚、朋友骗至武汉等地,给他们上课洗脑、灌输传销理念,谎称投资21份69800元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参加,两三年内就可以获得1040万元,引诱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参加者每人交纳3800元为投资一份份额,就取得参加组织发展下线资格,继续投资为3300元/份,每人投资份额没有要求,但最高不超过21份即69800元。该传销组织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参加人员从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中获取不同比例的提成,分为直接提成即根据每人投资数额按比例直接提成返还、间接提成即根据下线发展的下线投资数额按比例提成、工资分红即达到高级业务员后每月发保底工资加效益分红。

其中,被告人黄*平系高级业务员,发展多个层级的传销人员49人,拥有947份传销份额,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308.96万元,负责其体系内人员的管理,系传销组织的核心人物,发展多名骨干人员,对该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了关键作用。被告人江某斌系高级业务员,发展多个层级的传销人员39人,拥有762份传销份额(含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47.41万余元,负责其体系内人员的管理,发放工资,安排汇款,系该组织的骨干人员,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被告人方*来系高级业务员,发展多个层级的传销人员35人,拥有689份传销份额(含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223.17万余元,负责其体系内人员的管理,安排下线汇款,系该组织的骨干人员,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

2013年10月16日,潜山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黄**抓获归案;同年10月20日,潜山县公安局民警将方*来抓获归案;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江某斌主动到潜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潜山县公安局扣押黄**人民币10万元、江某斌人民币2万元、方*来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对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合法。

(2)扣押物品清单:潜山县公安局扣押黄**现金10万元、扣押江某斌现金2元、扣押方某来现金3.5元。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业务回单:

①存款业务回单:2013年3月9日,彭某方存款50000元到户名为黄**账户中;2013年8月4日,曹**存款51000元到户名为黄**账户中;2012年12月27日葛某燕存款50000元到户名为黄**账户中。

②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8份:证实户名为郭**、账号为6227002877030468245的账户八次取款情况。

③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2012年3月14日刘*红存入7150元、2012年3月10日方*生存入70000元、2011年12月1日许*春存入70000元,户名均为郭**、账号为6227002877030468245。

④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1年7月到2012年5月中**银行户名为郭**、账号为6227002877030468245账户的交易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黄**、江**、方*来等参加传销组织人员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

(5)黄**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关系图:证实黄**、江**、方*来发展、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网络情况。

(6)黄**、江**、方*来发展人数、涉案金额表.

(7)归案经过

(二)证人证言

(1)陈**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份,其到湖南长沙投资69800元参加传销组织,后发展黄**为下线,黄**发展了不少人,2009年6月份左右,黄**上“老总”级别后就自己单干。

(2)许*春证言:2011年底,方*来向我借钱讲到武汉去做服装生意,让我和老婆葛*珍去看看,在武汉,方*来让我了解“自愿连锁经营”,我和葛*珍各投资69800元来做这个“自愿连锁经营”。经营模式是每人投资一份3800元取得一个资格,后面的每份为3300元,最高可以投资21份即69800元。我在葛*红的下线,葛*红的上线是方*来、江**、操某叶、黄**。我只发展了两条线,一条是葛*珍,另一条是许*枝,葛*珍也发展了两条线,一条是葛*,一条是熊**,许*枝发展了朱**和陈*霞两条线,我下面总的有30多人,但具体有哪些人及在谁的名下我记不清楚了,我在葛*珍这条线有20个人。我是高级业务员,份额有600多份。我们投资后返还钱的时候,都是上线那些人把钱算好,把本星期发展了下线的人集中在一起以现金方式结算发放,江**发过钱,我也发过钱。

(3)操某叶的证言:2010年下半年,我丈夫黄**在武汉搞什么投资项目,我也跟着去了,投资了2份7100元。黄**说是“自愿连锁经营业、纯资本运作”的项目。投资第一份是3800元,之后每一份是3300元,每人投资不得超过21份。我的上线是黄**,黄**的上线是陈**,我没有发展下线,江某*和董**是黄**的下线。

(4)董**的证言:黄**、操**夫妻俩找我不下十次,骗我到湖北武汉做服装生意。2011年7月15号下午黄**开车接我到武汉去,带我到处活动,给我洗脑,我当时发现没有生意,不想做,黄**讲,我做不成功,他包我10万元。后来他们要我交钱,我交了69800元钱到黄**账户,一个星期后返回了1.9万元钱。我级别是业务主任,我发展了蒋*、叶*新、黄某花、汪**。他们都是黄**洗脑的。

(5)夏**的证言:我是黄**做工作让我参加的,鼓吹投资回报大,包我两年能做得很好,做不成功,他包着把10万元给我。我和小姨董**带着钱跟黄**到武汉,到建行打款到黄**账户上,我和董**各投资7万元钱。黄**将我安排在董**下面,董**是我上线。我发展了夏某林。

(6)夏某林的证言:2012年5月份,我姐姐夏某莲叫我到武汉去做服装生意,他们跟我讲有个项目叫“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叫我投资69800元就能赚到1040万元。我投资了69800元,发现是传销骗钱的。我的上线是夏某莲、董**、操某叶、黄**,我的下线只有汪**。

(7)汪**的证言:2012年7月10日在潜阳大饭店门口遇到董**,讲到做生意的事,我就跟她到江西九江,她引荐许多人让我见面。我交了5万元钱。黄**让夏**等人带我到一个工商行交到郭**账户上,我的上线是夏某林。

(8)蒋*的证言:2011年11月份左右,董**喊我到武汉去玩,给我介绍了一个资本运作的行业,我投资69800元,我丈夫余**投资69800元也是我出钱的,各返还了19000元,我丈夫的69800元在我名下我赚了6000元。我在董**的名下。

(9)叶*新的证言:2012年2月份左右,经董**介绍我到湖北武汉参加一个传销组织,听他们讲是阳光工程、国家暗箱扶持的,纯资本运作。我交69800元钱是黄**叫我转到他指定的一个卡号上的。我老婆凌**后来也到武汉去了,交了69800元。我和我老婆各自退回1.9万元钱。

(10)凌**的证言:2012年4月27日,我丈夫叶*新介绍我到武汉去参加连锁经营,投资69800元。连锁经营实质上是搞资本运作,每人投资69800元,2-3年可获得1040万元。我上线是叶*新,他上面是蒋*、董**,上面还有人,具体讲不出来,只知道最上面的老总黄国平。叶*新也投资了69800元,返回19000元,因为我参与了又返回6000元。

(11)黄*花的证言:2012年3、4月份的时候,董**讲在武汉做生意,让我去看看,她带我到处串门,给我介绍“连锁销售”,让我投资69800元,说能够赚到1040万元,我投资了69800元。是在董**侄女夏*莲名下,夏*莲是在董**名下,知道我们这些人都是在黄**的名下。

(12)郭**的证言:黄**借了我18万元钱,讲是做登山用品批发,做的很好,我和丈夫江某斌就去了武汉,叫黄**找店面给我也做生意,但黄**遮遮掩掩的讲找不到店面,我就找他要钱,黄**让我在武**行办了张*,有钱就打到我卡上,卡办好后一直放在黄**老婆操某叶身上,我自始至终没有看到卡,也没有拿到卡里的一分钱。江某斌隐瞒我把我的身份证拿着投资了69800元,进行一个所谓的“连锁销售”、“资本运作”行业。我只知道投资钱后要喊人来投资钱加入就能分到钱。

(13)郭某慧的证言:2010年12月份,黄**、江*斌到我家,说做“登山用品”开了几个店,叫我参加做一个。江*斌是我姐夫,黄**是我表妹婿,他们说在做“1040”阳光工程,碍于亲戚情面,当时交了33000元给他们。帐户是我表妹操某叶提供的。

(14)谢**的证言:我于2012年3、4月在武汉东西湖区参加传销活动,同年5月迁到江西省九江市邻江大市场窝点。我和丈夫郭**参加了,我上线是郭**、郭**、郭**、江**、操某叶。我没有下线,我和郭**各交了69800元,一个星期内返利19000元。他们讲是做“1040”阳光工程。

(15)葛**的证言:2010年11月份左右,我丈夫方*来喊我到武汉去,讲做“自愿连锁销售经营”生意,实际上没有什么生意。我和方*来每人交了69800元钱,一个星期后每人返利1.9万元。我只喊了我姐夫许某春参加。我和方*来在武汉租房子住的,方*来在外边跑,我和方*来投资本钱弄回来了。

(16)葛**的证言:2011年9月份,应葛*红之邀,我和丈夫许*春一起去武汉,方*来带我和许*春去认识一个自愿连锁经营业,说投资69800元能赚到1040万元。我和许*春各投资69800元,是江**把许*春带到银行去交的。我在许*春名下,许*春在葛*红名下。我喊了侄子葛*,葛*投资69800元,葛*下线我晓得的有宋*和吴**,他的下线估计有十几个,我都不认识。还有一条线是熊**,熊**只发展了一条线是王**,王**下面发展了两个都是在一条线上。许*春的上线往上是葛*红、方*来、江**、操某叶、黄**。我的份额大概是三四百份,我发展下线有20人左右。

(17)范**的证言:2010年6、7月份,许*春带我到武汉参加传销活动,我通知丈夫孙**2010年11月到武汉参加的。我和丈夫各交7万元,共14万元,每人返1.9万元,共得返利3.8万元。交款是江某斌老婆郭**的缴款账号。我的上线是葛**、方*来,我下线依次是孙**、葛*、程*。另有与孙**并列的黄*玻、黄*成、金**、葛*中。2011年从武汉迁至九江。

(18)孙某友的证言:范**跟许*春去参加传销,我隔一个多月去的,许*春带我到一些做传销的住户家串门,那些人讲是“自愿连锁经营”,交3800元在短时间内就能赚381万元,交69800元在短期内就能赚1040万元。我只看到黄**、操**夫妻俩。我家交了两份69800元,许*春带我们交现金到银行的,户主是郭**。我的下线是葛*、程*、熊友财。我家收回返利5、6万元。

(19)葛*的证言:2011年8月1日,经孙**推荐,我到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去了解一个生意,许某春、孙**他们介绍这是新型生意,虚拟经济,交3800元在短时间内就能赚381万元,交69800元在短期内就能赚1040万元。8月11日,我交69800元钱打到郭**账户上(武汉建行卡),一个星期后返还1.9万元钱。我将程*喊到武汉去了,返还6001元。我发展了吴*、程*、程*平、储**、朱**、周*平。我知道孙**的上线是范*平。潜山参加这一组织上老总的我晓得有黄**、操**夫妻俩,江某斌、郭**夫妻俩,方*来、葛*红夫妻俩,许某春、葛*珍夫妻俩,范*平也上老总了。发展29个人才是老总。各个老总对下面的人清清楚楚的。

(20)吴*的证言:2011年9月我丈夫葛*叫我到武汉去,交69800元到江**老婆郭**的账户上,一个星期后返还1.9万元钱,葛*是范**夫妻俩喊去的。就是叫“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虚拟经济”等名义进行传销的,讲投资69800元赚1040万元。

(21)程*的证言:2011年9月份,葛*对我讲,有个生意很赚钱,跟国家政策挂钩的暗箱操作的纯资本运作,投资69800元,保证三年能赚1040万元,叫我参与。葛*带我到武汉东西湖区公安局隔壁的小区,接待我的人是范*平。自2012年5月4日分成两批,一批在江西九江,一批在江苏常州。所谓的老总都是潜山人,第一个老总叫黄**,他下面一个叫江**,接着是方*来、葛*红、许**、范*平。我发展了我老婆、程*平、朱**、周*平。我大概拿了3万元,我老婆大概返回28000元,程*平返回26500元,朱**返回25000元,周*平返回19000元。我上面依次是吴*,她上面是葛*、孙**、范*平、葛*红、许**、方*来、郭**、江**、黄**。

(22)储某娣的证言:2011年9月份,经葛*介绍,我和老*程*到武汉东西湖区了解连锁经营,主要是资本运作,投资69800元,下周返还19000元,在2-3年能赚1040元。要想达到最高级别,必须每人下面要发展28人,方能赚到1040万元,但没有具体要求每个人要发展多少人,至少每人要发展两个人。我投资了21份69800元,我上线是程*,也投资了69800元,我发展了程*平、朱**、周*平。

(23)程**的证言:2011年11月18日,我被我哥程*喊到武汉去,我投资69800元,当时讲投资69800元能赚1040万元,实际上是假的。我的69800元交给谁的我都不清楚。程*是葛*喊去的。我喊我丈夫朱建设参加了。

(24)周**的证言:程*找我参加传销时讲是投资做国家工程,很赚钱,我投资7万元,是程*和我一道到东西湖区附近一个银行打到一个账户上,打款后两天返还了1.9万元。当时因带钱只有5万元,程*说给我代交了2万元,所以返回的1.9万元程*收去。我上线是程*安排在朱建设下面。武汉传销的上下线排我记得是:范**、孙**、葛*、程*、储**、程*平、朱建设。

(25)熊**的证言:2011年5、6月份,许*春叫我一起去武汉,带我串门,他们讲在搞一个“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的项目,投资69800元,拉人进来投资,就能赚到1040万元。我投资了69800元,我老婆王**也投资了69800元,我们俩的钱是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古田一路农业银行存入黄**的账户里的。我和我老婆在武汉跟许*春一起待了约1年,后搬到江苏常州,在常州了呆半年左右。我的上线往上是葛**、许*春、葛**、方*来、江**、操某叶、黄**、陈**。我的下线是王**、徐**、王*、许**、钟*、王**、时**、王**。

(26)王**的证言:我是2011年的5月份许**介绍参加传销的,投资了69800元,一个星期以后返还了19000元,后没有发展下线就没有分红。我的上线是许**、葛**、方*来、江某斌。

(27)徐**的证言:我是2011年农历十一月份参加传销活动的,老公王**是2012年下半年参加的,是熊**叫我们参加的。我们共交14万元,各交7万元。我的钱是2011年11月熊**带我到东西湖区附近一个银行交的,打到什么账号不记得。我丈夫钱是在江苏常州一个银行交的,是熊**带着去交的。我们发展了王*,也是由熊**、许*春几个人带去打款的。

(28)王*的证言:2012年8月20号至年底,王*德、徐**带我在江苏省常州市参加传销活动,交了69800元,钱是我和熊**一起打到一个账户上去的,具体交给谁不清楚。一个星期后返回1.9万元。我的上线是王*德、徐**、王*林、王*珍、熊**、葛**、许**等人。熊**有两条线,王*珍一条线,徐**一条线。

(29)夏*的证言:2011年7月份,宋*喊我到湖北省武汉市去,讲是做与国家政策挂钩的一个生意,带我去了解,他们介绍是资本运作,“连锁销售”,说投资69800元能赚到1040万元,我交了69800元到郭**的武汉市建行卡上,返还了19000元。我哥夏*加入的时候,我提成6001元,我的下线有夏*等。宋*的上线是葛*、葛**。我在武汉一年时间,就是互相串门,开会,主要目的就是喊人参加,如何让他留下来等。

(30)夏*的证言:2011年8月8号左右,夏甲喊我去武汉,他们讲是做国家工程,“连锁销售经营”,我交了69800元到郭*平一银行卡上,一个星期后返还1.9万元。夏甲是宋*喊去的。宋*上线是葛*、葛**、许**。2012年5月份武汉传销点一部分搬到江苏常州市,一部分搬到江西九江市。当时潜山的老板有方*来、江**、许**、葛**、葛**、范*平等人,2012年正月的时候,黄**还到我们每家都跑了,在我们父母面前打包票,说投资是真实的。

(31)凌甲的证言:2012年1月2日,我被战友宋*的妈妈吴某男叫过去的,交了69800元钱打到郭*平的银行卡里,交钱后,和郭*平等人一起学习,讲一些大道理。我的上线有葛**、葛**、许**、方*来、江**和黄**。

(32)葛*中的证言:我是被黄*玻发展参加的,上线是黄*玻弟弟黄*成,我和妻子一共交了116000元钱作为“申购费”。当时要求每人交69800元,不足部分,黄*玻承诺帮我垫付,每份交69800元,应返利19800元,我只收到返利6001元。我下线贺**、葛**、葛**、彭**、彭**、彭**、秦*满、曹**、陈**、彭**。上线是金**、黄*成、孙**、黄*玻、范**、葛*红。

(33)葛**的证言:2012年5月份,传销窝点刚从武汉搬到江西九江市,贺*红叫我到江西九江看生意,就是交69800元钱赚1040万元,到11月份,我到九江参加了这个传销组织,交69800元钱,一个星期后返回19000元钱。我上线是贺*红、葛*中、金**、黄**、孙**、黄*玻、范**、许某春、方*来、江**、黄**等人。

(34)彭**的证言:范*平下面有两条线,一条是孙**,一条是黄*玻,我们是黄*玻的那条线。范*平是葛**、许*春俩喊去的,这条线传销人员依次是许*春、葛**、范*平、黄*玻、孙**、黄*成、金**、葛*中、贺**、葛*平、葛*燕、彭**、陈**、彭**、彭**、秦*满、彭某方、曹**。2012年8月18号,我到九江,他们讲是做“自愿连锁经营”,“阳光工程”,要投资做工程,我交5.1万元钱,我的钱是打到黄**的卡上。

(35)陈**的证言:我是2012年11月20日参加传销的,活动地点在江西九江市城西港区临江大市场A、B、C区。彭**、彭**是我的上线。彭**的上线是贺**、葛*中、金**、黄**、孙**、黄*玻、范**、许某春、葛*珍、方*来、葛*红、江**、郭**、黄**、操某叶。投资七万元交到黄**账户上,返回了19000元。

(36)彭*全的证言:2012年10月份,彭*节喊我到江西省九江市,讲搞工程投资的事,实际做“自愿连锁经营”,投资喊人参加就有钱,投资69800元,一个星期后返还1.9万元钱。我上线是彭*节、贺**、葛*中、葛*平、金**、黄**、孙**、黄*玻,再上面就是范**、葛*珍、许**、方*来等人。

(37)彭某方的证言:2013年3月份,范*平等人到我家玩,讲江西九江有好生意,我哥彭**先去的,我是被彭**喊去的,他们要求我投资,讲投资69800元赚1040万元钱。我交5万元,没有拿到1分钱,也没有喊人参加。我的上线有彭**、秦**、彭**、葛**、贺**、葛*中、黄**、黄*玻、范*平等人。

(38)秦*满的证言:2012年腊月十九,我被我姐夫彭**喊到江西九江,开始讲是做生意,后讲是“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业”,交了69800元,一个星期后返回1.9万元,我喊了老公曹某平参加,我的上线有彭**、彭**、葛*中、陈**、葛*平、贺**、黄*玻、黄*成、范**、葛*珍、方*来等人。

(39)曹**的证言:2013年8月4日,我被彭**喊到江西九江市,讲做国家工程,投资69800元钱能赚1040万。我交7万元钱(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为5.1万元),一个星期后返还1.9万元。我上线有秦*满、彭**、彭**、葛**、葛*中、黄**、黄*玻、范**、葛*珍、方*来。

(40)陈**的证言:2011年8月份,许*枝找我说到武汉做服装生意,去后带我到处串门,他们给我介绍的是纯资本运作,投资69800元能赚到1040万元,一份是3800元,投资一份也行,69800元是21份,我投资了69800元,是到武**行打了7万元到郭**的账户,晚上一起的人给了200元我,返还了19000元,我是许*枝的下线,许*枝是在许*春下线,许*春是谁下线我就搞不清了。

(41)徐某富的证言:我于2011年9月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在工商银行缴了7万元钱,打到郭某平账号,是方**、葛*陪我到银行交款的。一个星期内收到返回款19000元,是许*春发给我的。

(42)王**的证言:我于2011年11月份被朱*春带去武汉,我的上线是朱*春,朱*春上线是朱*红,我下线是我老公杨**,我家总投资14万元,由我老公杨**打在郭**账户上。在一个星期左右各收到返回19000元,后来我和我老公各收到下线提成6001元,总共收到五、六万元。我在武汉从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5月份,后到常州,至2013年6月回家。

(43)杨**的证言:2011年下半年,方**喊我到武汉去做生意,我和朱**一起去的,过了一个星期我老婆王**就去了,她去了解这个投资的事情,大概又过半个月我再次去武汉,带了14万元现金去,是许**和方**叫我带的,以我老婆和我的名义各交了7万。我把14万元现金给江某斌老婆郭**手中,由郭**存到银行的。实际是每人69800元,在一个星期左右每人返还了19000元,后来方*生去了投资了69800元,我就从中提了几千块钱。

(44)方**的证言:我是2011年10月被杨*龙叫到武汉去,待了四天,都是被杨*龙带着串门,他们介绍,这叫连锁销售,无产品、无店铺纯资本运作,花3800元买个份额,最高可以买21份也就是69800元。2012年3月份,我和我老婆刘*红一起去武汉,我交了69800元21份,我老婆刘*红交2份7100元,返还了19000元,对老婆也提了点,总的只收回21000元左右。我的上线是杨*龙、朱**、方**、许**、方*来,方*来上线就不清楚了。

(45)刘*红的证言:2012年3月份,杨**叫我到武汉去考察一个生意,他夫妻俩带着我跟方**一起去武汉,随后几天杨**带我到其他人家去串门,听别人讲课,就是关于投资的事情。我交了7100元钱给杨**,方**交了69800元给杨**,我丈夫是杨**的下线,我是我丈夫的下线。

(46)王**的证言:我和我妻子徐*云由我外甥熊某森叫去参加传销的,我是2012年下半年参加的,徐*云是2011年下半年参加的,我和我妻子总共交了8万。我的钱是熊**带我到市区一个工商银行交款的。我发展了一个下线王*,王*的钱也是由熊**、许*春几个带去交的。

(47)朱**的证言:我是被许*春鼓动去的,被安排在朱**下面,我的上下线排序依次是许*春、许*枝、方**、朱**、我、王**、杨**、方**、刘*红。我投资了69800元。

(48)黄*成的证言:我是2011年9月19日被我哥哥黄*玻叫去被骗参加传销的,被安排在孙*凤下面,孙*凤是黄*玻妻子,交了69800元,交到户名郭**的账户上,是孙*友带我交的。我下线有金某林、葛*中、葛*燕、彭**、陈**、彭**、秦*满、曹**、彭某方。上线是孙*凤、黄*玻、范**、方*来、江**、黄**。

(49)夏*中的证言:我女儿夏*莲与黄*平住门对门,2011年下半年,黄*平通过游说将夏*莲、董**骗到武汉,黄*平承诺两年做不成老总每人赔10万元钱给董**、夏*莲。夏*莲随黄*平到湖北省武汉市去了,待了有两年时间,交69800元钱到黄*平指定的银行卡上。我儿子夏*林被夏*莲也喊去参加传销,交了69800元。夏*莲是董**的下线。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黄**的供述:2008年,陈**叫我到湖南长沙去,带我到银行转账交了69800元到一个账户上,返还19000元,他叫我发展人进来投资就有钱赚。投资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开始为3300元/份,每人最多投资21份即69800元。我发展了操某叶、黄**,操某叶发展江某斌、董**、郭**、方*来、葛**、许**、葛**、夏**,都去了武汉,再到下线的人我都不认识了。投资共计超过600份,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我把本钱69800元赚回来,还赚了大约10万元钱。操某叶本钱也赚回来了,还赚了大约5万元钱。操某叶只是挂名在我下面,当时她怀孕了,其实没有参与,她投资的钱也是我交的,她下线江某斌不是她叫去的,江某斌去后我把他放在她下线。到2010年5、6月份,我就没有再做这行,陈**也就没有再发钱给我。

(2)江**的供述:2010年下半年,黄**向我借18万元钱,说他正在做登山用品及服装生意,很赚钱,我催他还钱,他就叫我把身份证给他,说算带我做一个,我是不得已被卷进去。我知道黄**将借的钱用于传销活动后非常气愤,找黄**讨要时,他拿不出来,为弥补损失,只得按照黄**讲的去做,就在武汉打电话给方*来,叫他去武汉做生意,方*来交了7万元钱给黄**,打到什么账号我不晓得。黄**告诉我将18万元钱放在我和我妻子郭*平头上,各按21份计算,每人交7万元,我和郭*平共14万元。交钱后几天,黄**将多余的4万元还给我。黄**于2010年下半年分数次以所谓的“工资”共计返回15万元左右给我和郭*平。我的上线是操某叶、黄**、陈*兵,下线是方*来、郭*平。我总的投资139600元,拿回了15万元,只赚回1万元。我只晓得方*来的下线有许某*和葛**,其余的人我不清楚。投资一份是实习业务员,实习业务员上是业务组长,业务组长上是业务主任,份额在600份以上就是高级业务员。我现在的级别是高级业务员。有一部分人交钱是打到郭*平武汉建行卡上。卡是黄**要郭*平以自己名义办的,由黄**保管,密码由郭*平设好交给黄**的,黄**知道密码,钱及财务我和郭*平没参与。

(3)方*来的供述:2010年10月份左右,我亲房的舅舅江**叫我去武汉做服装生意,随后江**带我到处串门,在武汉待了七天就回来借了20万元,跟我老婆葛*红一起去了武汉,我交了69800元,我老婆也交了69800元,我直接下线是葛*红,葛*红下线是许*春、范**,许*春的下线是葛*珍、许*枝,葛*珍下线是葛*、熊**,范**的下线是孙**,许*枝的下线是朱**、方夏林。再底下是哪些人我就不知道了。我上线是郭**,江**,黄国平,陈*兵,我们拉人进来投资是以“连锁销售”、“阳光工程”为名义,讲投资69800元能赚1040万,都是骗人的。我和我老婆的钱都是交给江**在银行汇的,具体汇到哪个账户不知道。一共有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五个级别。老总级别就是发展下线29人以上,做到600份以上的业绩,我是“老总”级别。当时讲上了“老总”级别有每月6-10万元的保底工资,另外还有国家工程可以做,但实际上我上“老总”级别后总的只领了3万多元钱,是分两个月发的。我把投资的69800元赚回来以后,还赚了50000多元钱。我老婆把投资的69800元赚回来以后就没赚到钱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江**、方*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阳光工程”、“纯资本运作”活动为名,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超过250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方*来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2.被告人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3.被告人方*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4.潜山县公安局扣押款,由其依法处理。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黄**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所涉传销金额308.96万元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汪**辩护提出夏**、蒋*、黄**、夏*等35位参与传销的人员关于交付传销资金数额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黄**传销资金数额的依据,一审认定黄**传销资金超过250万元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其辩护人戴*有辩护提出原判在传销数额认定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采用人数的标准来定案更为恰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江**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涉案金额247.41万元、发展传销人员39人证据不足,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江**涉传销金额247.41万元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江**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从轻处罚,原判虽认定其自首情节但在量刑时未予考虑,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2月至2013年10月,上诉人黄**、江**和原审被告人方*来等人利用所谓的“自愿连锁经营业”、“阳光工程”、“纯资本运作”项目为名,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将亲戚、朋友骗至武汉等地,灌输传销理念,谎称投资21份69800元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参加,两三年内就可以获得1040万元,引诱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参加者每人交纳3800元为投资一份份额,就取得参加组织发展下线资格,继续投资为3300元/份,每人投资份额没有要求,但最高不超过21份即69800元。该传销组织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参加人员的提成分为直接提成即根据每人投资数额按比例直接提成返还,间接提成即根据发展的下线投资数额按比例提成,工资分红即达到高级业务员后每月发保底工资加效益分红。

上诉人黄**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进行传销活动,自2010年起至2013年期间先后发展操小叶、黄**、夏**(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操某叶发展江**、董**为下线,董**发展夏*莲、蒋*、叶*新等为下线,夏*莲发展夏*林、汪**、黄*花等为下线。江**发展郭**、方*来为下线,郭**发展郭**、谢**等人为下线。方*来发展许*春、葛**为下线。许*春发展葛**、许*枝为下线,葛**发展熊**、王**、宋*、徐**、夏*、凌*、王*等为下线,许*枝发展陈**、徐**、朱某春、王*轩、扬**、方*生、刘**等人为下线。葛**发展范**、孙**、葛*、吴*、程*、储**、程*平、葛*燕、黄*成、葛*中、彭**等人为下线。黄**、江**、方*来均依此发展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其中,上诉人黄**系高级业务员,发展已经证实的传销人员49人,负责其体系内人员的管理,系传销组织的核心人物,发展多名骨干人员,对该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了关键作用。上诉人江**系高级业务员,发展已经证实的传销人员39人,负责其体系内人员的管理,系该组织的骨干人员,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原审被告人方*来系高级业务员,发展已经证实的传销人员35人,负责其体系内人员的管理,系该组织的骨干人员,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

案发后,上诉人江某斌主动到潜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潜山县公安局以非法所得扣押黄**人民币10万元、江某斌人民币2万元、方*来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黄**、江**、方*来的供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款凭证、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业经一、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实。

关于上诉人黄**、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两上诉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分别达到308.96万元和247.41万元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1.传销人员蒋*陈述2011年11月份左右,董*秀喊其到武汉去的,其和丈夫余**各投资了69800元。其上线董*秀证言证明蒋*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卷内未见余**的证言。2.传销人员黄*花陈述2012年3、4月份的时候,董*秀让其投资了69800元,其在夏**名下,夏**是在董*秀名下,都是在黄**的名下。其上线董*秀、夏**的证言证明黄*花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3.传销人员陈**陈述2011年8月份,许*枝让其投资了69800元,是到武**行打了7万元到郭**的账户。其上线许*枝、许*春以及郭**证言证明陈**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郭**的账户交易记录中不能证实有该笔存款。4.传销人员郭*慧陈述2010年12月份黄**、江**到其家,说在做“1040”阳光工程,其当时交了33000元给他们,帐户是表妹操某叶提供的。其上线郭**、操某叶的证言以及上诉人黄**、江**的供述证明郭*慧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5.传销人员谢**陈**和丈夫郭*虎参加了传销,上线是郭*虎、郭*慧、郭**、江**、操某叶,其和郭*虎各交了69800元。相关证人郭*慧、郭**、操某叶的证言证明谢**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卷内未见郭*虎的证词。6.传销人员葛*陈述2011年8月经孙*友推荐其加入了传销,8月11日其交69800元钱打到郭**账户上。相关证人孙*友、范**的证言证明葛*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郭**的银行卡在2011年8月11日没有进项。7.传销人员熊**陈**2011年5、6月份,其投资69800元,其妻王**也投资了69800元,其上线是葛*珍、许*春,下线是王**、徐**。相关证人葛*珍、许*春、王**、徐**的证言证明熊**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8.传销人员王*陈**2012年8月20号至年底,王*德、徐**带其在江苏省常州市参加传销活动,交了69800元,钱是其和熊**一起打到一个账户上去的,上线是王*德、徐**、王*林、王**、熊**等人。王*德、徐**、王*林、王**、熊**的证言证明王*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9.传销人员凌甲陈述2012年1月2日,其被吴某男叫过去的,交了69800元钱打到郭**的银行卡里,其上线有葛*珍、葛*红等人。葛*珍、葛*红等人的证言证明凌甲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2012年1月2日前后郭**的银行卡未见69800元的进项,卷内亦未见吴某男的证词。10.传销人员黄*成陈述2011年其被其哥哥黄*玻叫去传销的,被安排在孙*凤下面,交了69800元,交到户名郭**的账户上,是孙*友带其交的,上线是孙*凤、黄*玻、范**。孙*友、范**证言证明黄*成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卷内未见孙*凤、黄*玻的证词。11.传销人员葛*中陈述是被黄*玻发展参加传销的,上线是黄*成,其和妻子贺**一共交了116000元钱作为“申购费”,上线是金**、黄*成、孙*凤、黄*玻。证人黄*成证言证明葛*中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卷内未见金**、孙*凤、黄*玻的证词。12.传销人员陈**陈述是2012年11月20日参加传销的,彭**是其上线,其交7万元交到黄**账户上。证人彭**、葛*燕证言证明陈**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陈**也未提供交款凭证。13.传销人员彭*全陈述2012年10月份,彭**让其参加“自愿连锁经营”,投资69800元,上线是彭**、贺**等人。陈**、彭**等人的证言证明彭*全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卷内未见贺**的证词。14.传销人员秦*满陈**是被彭**叫去参加传销的,交了69800元,老公曹**也参加了,其上线彭*全、彭**、陈**等人。证人彭*全、彭**、陈**等人的证言证明秦*满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秦*满的丈夫曹**的证言亦未提其交钱的数额。15.传销人员朱**陈**是被许*春鼓动参加传销的,投资了69800元,被安排在朱**下面。许*春及相关证人证明朱**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卷内未见朱**的证词。16.传销人员徐*富陈**是2011年9月到湖北省**工商银行缴了7万元钱,打到郭**账号,是方**、葛*陪其到银行交款的,上线是朱**。许*枝、许*春的证言证明朱**参与传销但未提及其交钱的数额,卷内未见方**、葛*、朱**的证词。

综上所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发展的传销人员中的蒋*、黄**、陈**、郭**、谢**、葛*、熊**、王*、凌*、黄**、葛*中、陈**、彭**、秦**、朱**、徐**等参与传销活动的事实,有上述参加传销人员的证言证实,且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上述蒋*、黄**等十余人对在传销活动中交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只有各自的陈述,没有相关的银行缴存凭证、帐册或银行交易记录相证实,亦没有相关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上诉人黄**、江**以及原审被告人方*来的供述中对收取该部分人员传销资金数额亦没有涉及,原判将该部分人员传销人员自述的交款数额认定为各原审被告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证据不足。故上诉人黄**、江**相关的上诉理由以及其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上诉人江**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发展了传销人员39人不是事实的上诉理由,经查:江**参加传销组织后,共发展多个层级的传销人员39人,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该39名传销人员的证言证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江**该项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江**、原审被告人方*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阳光工程”、“纯资本运作”活动为名,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级在三级以上传销网络体系,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均在三十人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黄**、江**、方*来参加传销组织后,均积极活动,努力发展下线,不宜区分主从犯,对江**的辩护人认为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上诉人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黄**、方*来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各原审被告人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的证据不足,上诉人黄**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在传销数额认定证据不足的情形下,应采用人数标准来定案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黄**、江**、方*来非法所得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上诉人黄*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12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上诉人江*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方*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30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潜山县公安局扣押的黄**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江某斌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方*来非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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