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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某某鞋业(深**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鞋业(深*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某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某某支付宝账号、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等额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顾某某支付宝账号、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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