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鞋业(深*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某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某某支付宝账号、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等额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顾某某支付宝账号、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