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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限公司与刘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楼某某室,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上*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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