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某**限公司与李*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有限公司自2012年9月11日起停止销售标有原告所有的商标“某某”的产品;

二、被告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和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0元,共计人民币22000元,该款于2012年9月20日之前付清(支付方式为: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某某);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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