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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股份公司费希尔厂(FischerwerkeArturFischerGmbHu0026C与北京江**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京贝*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司)与被上诉人阿*股份公司费希尔厂(以下简称费希尔厂)、原审被告张家*民医院、北京江*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贝*司对涉讼“紧固件”专利(专利号ZL91100552.8)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7日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第121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讼“紧固件”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由于专利权人费希尔厂已经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的审理需要以该行政诉讼的终审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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