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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诉被告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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