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诉被告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