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北*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洪*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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