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安银**宁波分行与奉化**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行股份有*源铸造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宁波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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