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行股份有*源铸造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宁波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余姚**丝厂与宁波**桥赛力精密机械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丘市**加工厂与中国银**慈溪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安银**宁波分行与奉化**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姚**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姚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姚市龄童电线**绍兴诸暨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州**限公司与温州市**眼镜厂、裴**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宁杰**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王**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温州**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江苏**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州市**有限公司与温州**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