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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后,被告沂水*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山东*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1、根据最*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票据纠纷分别规定了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等11种不同的案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返还票据,属于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2、根据《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只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包括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属于非票据权利;3、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返还票据,是原告行使非票据权利提起的诉讼,不属于票据权利纠纷,所以,票据支付地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票据的纠纷应属于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应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即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是票据价款以外的债权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沂水县高庄镇门庄村,不属于本案地域管辖的范围,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沂水*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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