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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刘**、裴**、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刘*等3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裴*、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被告刘*与裴*系夫妻关系,裴*系裴*与刘*的儿子,裴*系刘*与裴*的女儿,2014年8月裴*因车祸死亡。裴*于2013年3月3日原告借现金6万元,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显示,裴*借赵*6万元,利息为月息1分2厘。现裴*去世,其妻子应对此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儿子裴*、女儿裴*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无法与被告等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刘*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起诉时的利息15840;被告裴*、裴*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被告不知道裴*向原告借款,裴*也未向被告提起借款之事。

被告裴*、裴*、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裴*因车祸死亡。裴*生前曾于2013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息1分2厘。被告刘*与裴*系夫妻关系,裴*与刘*的儿子,裴家宁系刘*与裴*的女儿,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裴*之间的债务,发生在裴*与被告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裴*死亡,被告刘*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辩称不知道裴*所借款项,对此被告刘*负有举证义务,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刘*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裴*、裴*系裴*的法定继承人,二被告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裴*遗产的继承,故被告裴*、裴*、应在继承裴*遗产的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借款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自2013年3月3日开始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裴*、裴*、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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