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本案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8月8日0时左右,被告人梁*与高*、梁*从(均已判刑)等人至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杨*租房,敲门入室后,采用持刀、铁棒威胁、殴打等方法,对杨*、李*夫妇实施抢劫,共劫得普*CDMA移动电话机和三星移动电话机各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普*CDMA移动电话机已退还给被害人。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取得了被害人杨*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李*的陈述、同案犯梁*从、高*的供述、证人郭*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归案情况及被告人梁*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抢劫公民,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请求对被告人梁*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与同案犯的共同违法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相关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梁*与其同案犯高*、梁*从等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三星移动电话机一部,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