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辩护人汪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8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黄*伙同黄**、黄**经预谋,驾驶汽车窜至乐清市淡溪镇玛瑙村岭头附近的山路上,用轿车横挡逼迫被害人薛**前将摩托车停下,被告人黄*和黄**持刀从薛**前身上强行劫走现金300元和手机一只。

2、2011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伙同黄**、黄**经预谋,窜至乐清市**村隧道口附近的山路上,用石头阻挡被害人林**驾驶的汽车,持刀劫取林**现金2000元。

3、2011年8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伙同黄**、陈**经预谋,窜至乐清市岭底乡湖上垟村一帐篷搭建的临时寺庙,持刀对被害人李*等人实施抢劫,劫取李*现金约500元、白金项链一条及被害人薛*乙存放在李*处的现金2000元。

4、2011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伙同黄**、黄**经预谋,窜至永嘉县桥头昆阳乡下垅村*上情人谷寺庙,持刀劫取被害人胡*、林**等人现金约50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辩称,指控的第1起抢劫,当时其坐在车上,其他人抢劫其不知情。指控的第4起抢劫,其不在现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并没有下车实施指控的第1起抢劫,也没有参与指控的第4起抢劫。被告人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劫取的财物数额不大,抢劫的地点不在公共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实施抢劫后的三年多时间里靠经营饭店谋生,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请求对被告人黄*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8月8日晚6时许,被告人黄*伙同黄**、黄**(均已判刑)经预谋,驾驶轿车窜至乐清市淡溪镇玛瑙村岭头附近的山路上,用轿车横挡逼迫被害人薛**前将摩托车停下,被告人黄*和黄**持刀和其他凶器从薛**前身上强行劫走现金约300元和手机一只。被抢手机不具备价格鉴证条件。

2、2011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伙同黄**、黄**经预谋,驾驶轿车窜至乐清市**村隧道口附近的山路上,用石头阻挡道路伺机抢劫。当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林**驾驶汽车经过此处,被告人黄*和黄**、黄**持刀和其他凶器对林**进行威胁,劫取现金2000余元。

3、2011年8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伙同黄**、陈**(已判刑)经预谋,窜至乐清市岭底乡湖上洋村一帐篷搭建的临时寺庙里,持刀和其他凶器对被害人李*等人实施抢劫,劫取李*现金约500元、白金项链一条以及被害人薛*乙存放的李*处的现金2000元。被抢项链不具备价格鉴证条件。

4、2011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伙同黄**、黄**经预谋,窜至永嘉县桥头昆阳乡下垅村*上情人谷寺庙,持刀和其他凶器,劫取被害人胡*、林**等人现金约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供述,2011年8月份,其赌博输了钱,就和黄**、黄**商量去抢劫,作案用其自己的灰色别克赛欧牌小轿车,还准备了两把砍刀和一把火药枪。8月的一天晚上6、7点多,其等人驾驶那辆别克赛欧轿车从乐清市白*街道街口村出发,沿白*山上的山路往四都乡方向开,准备在路上寻找目标实施抢劫。开到淡溪镇玛瑙村附近的山路上时,跟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发生碰撞,摩托车翻倒在地。黄**把车停下,拿着刀下车去,接着黄**也下车,他两人对开摩托车的男子实施抢劫。接着,其等人继续在山路上绕。到了第二天凌晨2点,车子开到乐清白*和永**坑的隧道口,在隧道口靠白*岙上村的路上摆上石头,准备拦住过往车辆实施抢劫。过了一会儿,一辆运货的小四轮开过来,开车的司机准备下车把石头搬开,其和黄**、黄**拿着刀和枪冲过去。那司机见状跑回驾驶座准备倒车逃跑,但车子熄火了。其就用石头把他的驾驶室玻璃砸了,那司机不敢动。其等人叫那司机下车,黄**和黄**对那司机搜身,黄**还到车里搜财物。这次一共抢到了2700元现金和一只手机。2011年8月底的一天,其和黄**、陈**商量好到芙蓉山边小溪旁的一个庙里去抢劫。那天傍晚,其和黄**、陈**驾驶那辆别克赛欧牌轿车沿白*的山路往芙蓉方向开。到芙蓉的时候已经是晚上7点多了,其三人就在车上睡觉。到晚上10点多,其三人戴上口罩,其拿着火药枪,黄**和陈**各拿一把砍刀,冲到那个帐篷搭的庙里(经辨认为岭底乡湖上洋村的临时寺庙)。庙里面有十几个人在睡觉,其等人把他们叫醒,用刀和枪威胁他们。其拿枪站在门口,黄**和陈**对这十几个人进行搜身。黄**拿着一条袋子,叫这些人把身上的财物扔进袋子。抢到东西后,其等人开车逃到山边,清点抢来的财物,抢来的有6000元现金和戒指、项链、手机等物品。

2、同案犯黄晓开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黄*说他身上没钱了,叫其跟他一起去抢劫。还说他自己开车不熟练,叫其帮他开车就可以,其答应了。当天中午,其来到黄*位于柳市镇上来桥村的暂住处,和黄*、黄**玩了一会后,就一起上了黄*的银灰色别克两厢轿车,由其开车,黄*坐在副驾驶座的位置,黄**坐在后排座位上,往白*山上开。黄*给其指路,在乐清市和永嘉县交界的路上开来开去。到了晚上7点左右,其等人开到乐清与永嘉交界的玛瑙村附近的山路上时,从后面上来一辆摩托车,其等人决定抢这辆摩托车。于是,其放慢车速,当这辆摩托车接近的时候,故意横转车头,把那辆摩托车逼停下来。黄*和黄**就带着刀下车去,把开摩托车的男子抢劫了。其继续往前面开,掉转车头开回来接他们。黄*和黄**回到车上后,黄*说已经搞到钱了。这次抢到了300多元现金和一只手机。接着,其等人继续在山路上开,寻找可以抢劫的目标。到了第二天凌晨的时候,车子开到乐清白*和永**界处的一个隧道附近,其等人搬几块石头放在隧道附近属于乐清这边(经辨认为乐清市白*街道岙上村)的路上,用来拦住经过的车辆实施抢劫。大约凌晨2点的时候,一辆小货车从隧道里开过来,司机下车准备把石头搬开,其和黄**各拿一把刀,黄*拿着一把猎枪,冲过去要对司机抢劫。那司机见其三人过来,就跑回驾驶座准备倒车逃跑,但车子熄火了没开动。不知是黄*还是黄**把小货车的驾驶室玻璃砸了。其等人叫那司机下车,黄*和黄**就对那司机搜身,其到小货车里寻找财物。这次共抢到了2000多元现金和一只手机,手机被扔在附近的山上了。2011年8、9月份的一天早上,黄*打电话叫其晚上一起去抢劫,说黄**也参与,其同意了。午饭后,其和黄**、黄*碰面时,看见黄*手里拿着一条放钓鱼竿的那种袋子,里面装的是作案用的枪、刀、口罩、帽子等工具。之后,其三个人一起乘出租车到白*街道黄*停车的地方,坐上黄*的那辆银灰色轿车,由黄*开车,其坐副驾驶座,陈**坐在后排座位上,往白*山上开。中途经过岭底山边的一个帐篷寺庙,黄*说晚上就抢这个寺庙。当日晚上19点多,其三人把车子停在一条小溪旁边,在车上睡觉。睡了两三个小时左右,已经是晚上22点多了,其三个人就去那个寺庙里抢劫。黄*拿着猎枪先进去,陈**拿着刀跟在后面,其拿着刀最后进去,其三人都戴着口罩、帽子。寺庙里有十几个人,年龄都在30至40岁之间。黄*用枪威胁他们,拿着一条塑料袋,叫他们把身上的财物放进袋子里。其和黄**拿着刀看住这些人,不让他们乱动。这些人一共拿出6000元左右的现金、一条白金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一条假的白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和两个白金戒指,其中一个戒指是带钻石的,还有一只手表、十几只手机等物。2011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喝醉了酒,黄*叫其去抢劫。其就和黄*、陈**三人驾驶那辆别克两厢轿车,到永嘉县桥头昆阳乡下垅村*上一个叫“情人谷”的寺庙里。车子是黄*开的。有两对男女分别睡在寺庙的两个房间里,黄*拿着枪,其和黄**各拿一把刀,把这两对男女赶到一个房间里,再对他们抢劫。这次抢到的钱不多,具体抢到多少其不知道,黄*也没有分钱给其。

3、同案犯陈**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底的一天,黄*打电话给其,要其跟他一起去“搞钱”,其答应了。那天中午,其和黄**来到黄*位于柳市镇上来桥村的暂住处,看到黄*拿着一条放钓鱼竿的袋子,里面有枪、刀、口罩、帽子等工具。接着,其三个人一起上了黄*的那辆银灰色别克轿车,由黄*开车,黄**坐在副驾驶座,其坐在后排座位上,往白石山上开。其三人在山上绕来绕去,后来经过岭底山边的那个帐篷寺庙,黄*指着这个帐篷说,晚上有很多人在里面求梦,就抢这个寺庙里的人。后来,车子开到一条小溪旁边,其三人停车在车上睡觉。睡到晚上10点多,其三个人准备去下午说的那个寺庙里抢劫了。黄*开车到那个寺庙,他自己拿着猎枪走在前面,其和黄**都拿着刀跟在后面,其三人都戴着帽子和口罩。黄*一脚踹开寺庙的门,寺庙里的人都醒了,里面有十来个人。黄*拿着枪威胁他们,拿着一条塑料袋,叫他们把身上的财物放进袋子里。其和黄**拿着刀看住这些人,不让他们乱动。这些人只得把钱和项链、手表等财物拿出来。抢来东西后,逃跑时由黄**开车。在车上,黄*把抢过来的财物清点了一下,共有五六千元左右的现金,还有项链、戒指,还有一只手表和十几只手机等。

4、同案犯黄**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阿芝”(指黄*,下同)跟其说自己没钱用了,叫其跟他一起去抢劫,说他会搞定一切,只要跟着他就行,后来其同意了。抢劫的那天,“阿芝”叫来黄**一起抢劫。“阿芝”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口罩、手套、帽子等作案工具,叫其和黄**一起拿到车上,准备作案用。其三人一起上了“阿芝”的银灰色别克两厢小轿车,由黄**开车,“阿芝”坐在副驾驶座的位置,其坐在后排座位上,从柳市出发往白*山上开。从下午开始在山上开来开去,寻找可以抢劫的对象。到了晚上6、7点的时候,其等人开车到了乐清市与永嘉县交界处一带的山路上(经辨认为乐清市淡溪镇玛瑙村),看到山下有一男子驾驶摩托车往山上开,其等人决定抢劫该男子。于是,黄**放慢车子的速度,当那辆摩托车接近的时候,黄**故意把车头横过来,把那辆摩托车逼停下来。接着,其和“阿芝”戴着口罩、帽子,其拿着刀,“阿芝”拿着猎枪下车去,黄**继续往前面开车掉头。其和“阿芝”跑过去威胁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其把刀架在那男子的脖子上,“阿芝”叫他把钱拿出来。那男子从口袋里拿出一些钱和一只手机,接着“阿芝”又从那男子身上搜出一些钱来。其和“阿芝”抢到钱后,黄**调好车头开回来了。其把那男子的摩托车推倒在路边,“阿芝”把摩托车钥匙拔走扔掉,而后其和“阿芝”回到车上往永嘉方向逃跑。这次抢到了四五百元现金和一只手机。接着,其等人继续在路上寻找可以抢劫的对象。到了第二天凌晨0点多的时候,车子开到乐清白*和永**交界处(经辨认为乐清市白*街道岙上村)的一个隧道口,其等人搬几块石头放在隧道口,用来拦下过往车辆进行抢劫。凌晨2点多,一辆小货车从永嘉平坑方向往乐清白*方向开过来,那辆车被石头拦下来后,司机下车准备把石头搬开,其和“阿芝”、黄**一起冲过去对司机实施抢劫。抢劫的时候其等人戴着口罩和帽子,其和黄**各拿一把刀,“阿芝”拿着猎枪。那司机见其三人跑过来,准备倒车逃跑,但车子熄火,没有逃走。其听见“砰”的一声,见那辆车的驾驶座玻璃被“阿芝”砸碎了。那司机被“阿芝”拉下车,其拿刀架住司机的脖子,“阿芝”叫司机把钱拿出来,司机拿出了一个皮夹和一只手机。黄**到货车上搜到一个放钱的包。这次一共抢到了2000多元现金和一只手机,手机被扔在附近的山上了。过了半个月左右,“阿芝”又叫其去抢劫。那天晚上,“阿芝”和黄**开车到其家里接其,是“阿芝”开的车。碰面后,其三人在乐清和永嘉一带的山路上绕,后来到了永嘉县桥头镇昆阳乡下垅村*上一个叫“情人谷”的寺庙,已经是凌晨了。其三人把车停在寺庙外面,戴上口罩和帽子,其和黄**各拿一把刀,“阿芝”拿着那把猎枪,往寺庙里走。寺庙里的两个房间各有一男一女在睡觉,年龄都在30、40岁左右。其和黄**把其中一个房间里的一男一女叫醒,“阿芝”去把另一个房间里的一男一女叫醒,把他们一起赶到另外一个没有人睡的房间,逼他们拿钱。后来,黄**从其中一个人的包里搜到400多元现金,“阿芝”从另一个人身上搜到60元现金。这次总共抢到了500多元现金。这些钱没有分,都被“阿芝”拿走了。

5、被害人薛*甲前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8日晚18时50分许,其驾驶摩托车从淡溪镇玛瑙村往虹桥镇方向开,当开到淡溪镇玛瑙村岭头附近的路上时,从身后开来一辆小轿车,横挡在其前面,其只得把摩托车停下来。这时,小轿车上下来两个青年男子,其中一个青年男子持一把六七十公分长的刀架在其头颈上,叫其把钱拿出来,另一个青年男子持一支六十公分左右长的铁的有点像水管有点像枪的东西,顶着其胸部。持刀的青年男子在其左边裤兜里抢走了一只长虹牌黑色手机,持铁的东西的男子从其右边裤兜里抢走了一些现金。之后,该两男子还拔走了其摩托车钥匙,将摩托车推倒在路边。之后,那两个青年就坐上轿车往永嘉方向逃走了。

6、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29日晚18时许,其和其他四五个女的乘薛*乙的车去芙蓉岭底乡的一个寺庙求梦。那是一个帐篷搭建的临时寺庙,进去的时候,已经有十几个人在里面了。薛*乙说里面的人太多,就把自己的包交给其,说包里有2000多元现金要其保管,就开车走了。晚上10点多的时候,大家都在睡觉,寺庙的门被人踹开了,进来三个蒙面戴帽子的男青年,其中一个拿着一把1米左右长的枪,不知是不是真枪,另外两个各拿一把三四十公分长的刀,对着其等人,叫其等人不要动,不要讲话。一个男青年把其自己的包和放在其包内的薛*乙的包一并抢了过去,还把其脖子上的白金项链也抢走了。其要那个男青年把包里的身份证和钥匙还给其,被那男青年揣了两脚。其偷偷把自己的一个手机藏进自己的内衣里。后来他们拿出一条塑料袋,叫其他人把身上的手机等财物都放进袋子。其他人交出来的有现金、手机、手表、项链、戒指等财物。这几个人逃走后,其就拿出自己偷偷藏起来的手机,打电话给薛*乙,叫他过来接其等人。

7、被害人薛**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29日晚,其把李*等四五个人送到乐清市芙蓉岭底乡湖上洋的一个寺庙求梦。到那寺庙已经是晚上7、8点钟了。那是一个在湖上洋村溪边山脚下用帐篷搭建的临时寺庙。其看寺庙里有那么多人,不好睡觉,就把自己的包交给李*保管,自己开车到湖上洋村里在车上睡觉了。晚上11点左右,李*打电话给其,说她们在寺庙里被人抢劫了。其就开车回到寺庙外面,李*她们已经在寺庙对面的路上等其了。听李*说,她们身上的财物都被三个蒙面、持刀、持枪的男青年抢劫走了。李*说她被抢了一条白金项链,还有一些现金,她的手机藏在内衣里面,才没有被抢走。其放在李*那里的包也被那三个男青年抢走了,包里有2000多元现金,还有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李*说里面被抢的有10来个人,其他人被抢了现金、项链、戒指、手表、手机等财物。

8、被害人林**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9日凌晨2时许,其从永嘉县东城街道平坑村自己家中开车去乐清市北白象镇买东西,开到乐清市白石街道岙上村的山路上时,看见路中间有石头摆在那里。其停下车,边上就上来三个青年人。其感觉不对劲,就急忙把车门锁住。其中一个青年人把其驾驶室这边的玻璃砸了,接着用一把长枪顶住其头部,要其下车。下车后,另外有一个青年人拿刀架在其脖子上,一个青年人到其车上,把其包拿走了,包里有几千元左右的现金。接着,那个拿刀的人在其身上搜了一下,把其兜里皮夹里的700元左右的钱也拿走了。还把其兜里的手机拿过来扔到山上的草丛里。之后,那三个人徒步往岙上村方向跑,在大约100多米的转弯处上了一辆车逃跑了。后来其找回手机报了警。

9、被害人胡*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3日晚23时许,其和金*招起到永嘉县桥头昆阳乡下垅村*上一个叫“情人谷”的寺庙里求财过夜,拜佛后在庙里的一个房间里睡觉。次日凌晨0时左右,其听见外面有动静,就出来看。看到两个男青年往山上走来,又见这两个人走了,就回房间继续睡觉。躺下没多久,其睡觉的房间门就被人踹开了。进来两个男青年,都是蒙面的,其中一个拿着刀,叫其两人不要叫,把其两人拉到旁边的一个房间里。房间门口另外站着一个男青年,也是蒙面的,手里拿着一把1米长左右的像枪的东西。其和金*招被拉进房间后,一个女的(她说自己是雁荡镇人,名字好像叫“林**”)和另一个男的也被拉进来。接着,他们就开始对其等人搜身。其被搜走了260元现金和一只手机。抢劫的人一共是三个。

10、被害人林**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份的一天,其和朋友“阿*”一起在永嘉县一个叫“情人谷”的寺庙拜佛求财,并在那里过夜。凌晨的时候,突然有两个男青年把其两人睡觉的房门踹开,把其和“阿*”拉到隔壁的一个房间里。那房间里已经有一对男女在那里了。那三个男青年持刀和枪威胁其等人,叫其等人不要叫。接着,他们开始对其等人搜身,搜走其钱包里的三四百元钱和轿车钥匙。其把一只手机藏起来,没有被搜到。跟其一起被抢的还有一个永嘉的男子,他说自己被抢了手机和现金。抢劫的一共是三个男青年,都是蒙面的,一个拿一把1米左右长的枪,是不是真枪其不知道,另两个男青年各拿一把刀,都有三四十公分长。

11、辨认笔录,证实黄*的身份及各案发地点已经过辨认确认。

12、到案经过说明,证实黄*于2014年11月4日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13、情况说明,证实乐清市岭底乡胡上洋村临时寺庙的抢劫案和永嘉县桥下镇昆阳乡下垅村情人谷寺庙的抢劫案的其他被害人,因身份情况不明无法找到。

14、刑事判决书,证实黄*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3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15、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黄*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于200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16、户籍证明,证实黄*的出生日期,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案犯黄**、黄**均供称,第1起、第4起抢劫均是事先由被告人黄*提议,而后基于共同抢劫的犯罪故意实施的。其中第1起抢劫由黄*、黄**持刀具体实施,黄**开车配合。第4起抢劫,被告人黄*亦持械到达现场具体实施抢劫。故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对第1起抢劫既未实施也不知情,第4起抢劫不在现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具有其他相关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与情节相适应,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共同退赔(2012)温乐少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认定的赃款、赃物返还给相关被害人。其中赃款300元、赃物手机一只,返还被害人薛**;赃款2000元,返还被害人林**;赃款500元、赃物白金项链一条,返还被害人李**;赃款2000元,返还被害人薛**;赃款500元,返还被害人胡**、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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