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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4)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林**持刀窜至苍南县灵溪镇沪山社区沪山街62号的明靠金店,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周*黄金店内的黄金首饰共计16件(价值共计228875元)。案发后,追回黄金首饰13件(总价值1890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王*、戴*、杨*、陈*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首饰买卖登记表,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监控录像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持刀闯入店铺抢劫,劫得财物巨大,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涉案赃物大部分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9815元,返还被害人周*。

三、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以人牌电动车1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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