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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吕**保险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苏州**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皇**、吕**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434号刑事判决,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皇**、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皇**及其辩护人张*、上诉人吕**及其辩护人魏*、朱**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皇甫伟康、吕**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4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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