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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严*从胡*、王*(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梦之蓝”系列白酒并通过“严非1990”网店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8211.47元。

另查明,被告人严*于2013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胡*、王*、阮*、王*、李*等多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或者制作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销售记录、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洋河*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严*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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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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