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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