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