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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1988年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9月2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0年7月16日原、被告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取名付慧*,在外打工;女儿取名付慧*,已结婚。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焦家寨煤矿铁西街12号楼2单元205室房屋一套及生活用品。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在生活过程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彼此不能互相体谅、理解。从2010年7月份开始分居生活一直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焦家寨煤矿铁西街12号楼2单元205室房屋一套及生活用品归被告赵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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